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叶宁 | 昨日下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号法庭坐无虚席,旁听席上坐满了一群特殊观众———他们大部分是法官和检察官,这里进行的是武汉首例国家赔偿听证会。 台上左侧,坐着51岁的熊旺生,身前的一个小牌子上写着“赔偿请求人”字样。与他对垒的右侧,是来自江岸区法院、江岸区检察院的4名法官和检察官,他们的桌上摆着“赔偿义务机关”的牌子。 为了这一天的到来,熊旺生等了整整8年。 【“横祸”缘起一张借条】 昨日上午,熊旺生在家中向记者介绍他这8年不堪回首的经历: “1994年8月1日,我在医院动胆结石手术,妻子的表弟来探视,说做生意缺5万元资金,我打电话向单位财务处询问能否借款5万元,给我表弟一用。财务处同意后于8月3日,将5万元借给我妻子的表弟,当年12月,表弟将借款全部还清。后有人向检察机关举报……” 此前,熊旺生任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党总支委员。遭此变故,命运急转直下。1996年6月11日,他被关进江岸区看守所。 【两个“不起诉”,前提大不同】 1995年12月,江岸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熊旺生提起公诉。1996年6月,江岸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其判刑3年。同年9月,武汉中院二审时,决定对他取保候审。在看守所羁押94天后,他回到了家中。 1997年4月,武汉中院裁定,认为熊挪用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江岸区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3个月后,江岸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是熊犯罪情节轻微。 “我是清白的!我无罪!”从此,他开始向中央及省市有关部门上诉。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熊旺生是“小金库”的经营人,并利用职务之便将5万元公款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决定维持对申诉人熊旺生的不起诉决定,同时认定江岸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当。 同样是决定不起诉,江岸区检察院认定的是因犯罪情节轻微,而最高检察院不起诉的前提是认为熊挪用公款证据不足。“这说明熊旺生是清白的!”熊的律师昨日说。 捧着最高检察院的这份决定书,熊旺生喜极而泣。 【赔8年,还是赔94天】 “这么多年来,我没领到单位发的一分钱,错过了处级干部福利分房机会,还大病过一场……” 去年11月,熊旺生向武汉市中院提出,要求江岸区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86万元,并在报刊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听证会上,检方与法院方态度不一。江岸区检察院认为该院不应赔偿,理由是该院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当年检方没有逮捕熊旺生,还为其取保候审,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履行了检方职责。江岸区法院则表示愿意赔偿,但只赔关押熊94天的损失。三方均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组织调解。 “按国家赔偿法规定,94天关押损失只能赔2000余元,8年损失岂是94天可代替的?”熊旺生的辩护律师许高真坚称:“我相信,法律会还一个无辜者的公道!” “相信法律会还我一个公正!”听证会结束后,熊旺生长吁了一口气,迈着平稳的脚步走出法院大门。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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