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广西日报讯(记者宋春风 通讯员刘文光 廖小凤)4月1日起,自治区物价局与水利厅联合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实施。经过多年努力,我区水价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自治区水利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水价确定将突出供水成本概念,发挥水价杠杆作用,这对全面推进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缓解水资源短缺矛盾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办法》的颁布实施,旨在通过价格等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据悉,我区水价政策自1983年实施以来一直没有进行调整,在原有管理模式下,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忽视了供水的商品属性,造成水价偏低,人们习惯于用“大锅水”,水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同时水费计收困难,大部分工程老化失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
《办法》实施后,将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较好体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和水资源的实际价值。同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改变长期以来自治区统一领导、统一价格的模式,并下放权限,为各地制定形式多样、反应灵敏、并更加切合实际的水价制度提供了条件。
新的水价形成机制对于水价总体水平影响有多大?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供水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水价实施办法》规定的水价水平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商业、服务业等其他用水上,农业用水价格略有提高,水力发电用水价格适当提高。同时,为促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办法》明确规定农业用水价格不计税收和利润,以减轻农民水费负担。在调整农业水价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到位,还规定每次调价幅度不能超过现行水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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