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指出,我们对基本法的条文,不能选择性地接受。既然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是基本法第158条所赋予,我们必须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是特区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高度自治”体制的一部分。
梁爱诗4日函复香港岭南大学学生会,表示已将该会上月底递交的意见书影印本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并对学生会信中提及的释法问题作了解释。
梁爱诗说,香港特区所有的权力,都是基本法所赋予的,还要按照基本法行使。“一国两制”中的香港制度,也就是基本法规定的制度,并受基本法的每一条约束。因此,对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抗拒,就是对香港体制的抗拒,也就是不支持“一国两制”,不支持基本法。她指出,法治的水平不能以个人的喜恶来决定。我们尊重法治,其中一项就是要接受法院的终局裁决。终审法院已确认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只要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程序去行使它的权力,不会破坏法治,就不应该影响市民对法治的信心。
她表示,法律解释只可以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不能更改法律,修改基本法必须按基本法第159条的程序进行,而且任何修改不能和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所以释法不是变法,不会因此减少市民的权利和自由。
梁爱诗强调,原则和法律问题,是政制发展讨论的重要基础。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有错误,任何在这个基础上所提的方案都站不稳,而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最具权威性。人大常委会释法以后,我们能够对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有更清晰的理解,便可集思广益,研究如何修改两个选举办法,按照基本法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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