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全国罕见的打妻“协议”赔偿案,有一份缀满打妻条款的“协议书”,白纸黑字赫然写着:“……生活中如果两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否则打断腿不负法律和任何责任……”
正是这份奇异的协议书,成为本案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铁证。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据此判令前夫给付前妻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订立协议 丈夫对妻施暴
1995年4月,江晓淑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孙某相识,短暂相处后,便登记结了婚。新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但时间一长,孙某的本性就暴露了出来,经常为一点小事和妻子争吵,江晓淑为了维系这个家的“圆满”一直逆来顺受。
1996年2月儿子小冬出生了,让这个家冲淡了几丝硝烟味。幼子一天天长大,全家收入也一天天增多。夫妻俩购置了一台电磨做磨房生意,家里彩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一应俱全。可是始终令江晓淑担心的是,粗暴的丈夫冷不丁就会发威给她一顿拳脚,有一次差点把她的耳朵打聋了,心疼的老父亲带她到医院输了一晚的消炎液后,她还是忍气吞声地回了家。
2002年2月,孙某又因电磨没及时修好,对妻子一顿暴打,妻子见势不好夺路而逃。孙某不依不饶,紧追不舍追打妻子,妻子被他双脚一阵猛踹,两根肋骨活生生被踹折。江晓淑的哭喊声引来了一些村民,在他们的劝阻下,孙某才气哼哼地回了屋。
江晓淑强忍痛楚回了邻村的娘家,父亲眼见女儿遭此毒打,难抑心头悲愤,扭头赶往孙某家质问,孙某当时自知理亏闷声不语。几天后,孙某耐不住孤单之苦,喊着几个亲戚多次去其岳父家求情,央求妻子回家。看着平日不可一世的丈夫的蔫样,想想幼小的弱子和好不容易置办来的“家业”,江晓淑的心又软了。
孙某感到这一次把妻子打跑了,费这么大周折才“弄”回来,着实丢了不少自己的面子。为了防止江晓淑下次被打后再回娘家,他觉得有必要制定一份“协议”,确保妻子循规蹈矩。于是在3月初的一天,他找来几个亲戚作证,写下了“今后生活家事协议”,内容包括:一、在生活中作为男方在女方没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二、在生活中如果两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否则打断腿不负法律和任何责任……
协议签订后,家庭矛盾仍层出不穷,吵打事件时有发生。2002年3月20日,江晓淑不辞而别,登上了去上海的火车,准备在那儿打工,忘掉这段不堪回首的往事。
2002年6月,孙某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理由是江晓淑经常出走,不尽妻子和母亲的责任。江晓淑回到徐州应诉,并历数孙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的恶行。法庭经两次开庭,于同年9月判决不准予离婚。
起诉丈夫 法院主持公道
“离婚风波”后江晓淑住在娘家再也未回家。恼羞成怒的孙某及其家人忿忿不平,经常去江晓淑家滋扰谩骂。江晓淑感到再也不能沉默了,勉强维持这份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只能继续恶化,必须诉诸法律了断这一切!
2003年4月7日,江晓淑向辖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辖区法院当日受理,并于同年4月17日、6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孙某对于打妻的事实矢口否认。
为慎重起见,辖区法院法医对江晓淑的损伤进行了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的“左胸部第6、7肋骨骨折”属实;致伤物符合由钝性物体所为。其损伤程度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33条之规定,符合轻伤的范畴。另,被鉴定人的双臀部、双膝部皮肤隐约可见有点片状色素沉着斑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江晓淑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孙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孙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江晓淑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江晓淑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说明他多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实被告孙某对我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我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孙某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对于那份打妻协议,双方都承认属实。
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江晓淑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结合法院出具的江晓淑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孙某确实对上诉人江晓淑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江晓淑进行殴打,江晓淑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当,遂予以改判:一、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的准予双方离婚部分;二、判令被上诉人孙某给付江晓淑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整。
至此,这起全国罕见的打妻“协议”赔偿案终于画上了句号。(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