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昨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指出,中央始终高度关注香港政治体制发展问题。近一个时期以来,香港社会围绕香港政治体制发展问题展开了讨论,在讨论中对香港基本法附件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影响到特区政府有关工作的进行。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确保对香港基本法的正确理解,确保香港的政治体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是适时的、必要的,有利于释疑止争,有利于正确理解香港基本法,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人大释法·内容
一、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00七年以后”,含二00七年。
二、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三、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修改时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包括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或者备案,该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四、两个附件中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仍适用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仍适用附件二关于第三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和附件二关于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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