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车撞死交警一案昨在深圳开庭 肇事者庭上辩称“我跟他无冤无仇干嘛故意撞他”
本报深圳讯 (记者 王纳 通讯员 王华兵)轰动一时的中巴车撞死深圳交警刘鑫一案又有新进展。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该案,在事故中造成一死一伤的肇事中巴司机曾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法庭上,曾某对其罪行供认不惟,但他称自己并不是故意开车撞向交警刘鑫的,希望法庭能对他从轻发落。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中巴为避检查碾死交警
去年11月25日下午3时,深圳龙岗交警大队坪山中队民警刘鑫带领几名协管人员,按区政府统一部署,在龙岗坑梓镇龙兴南路设点检查无牌无证摩托车和各种套牌、报废车辆时,被告人曾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D50779”的非法拼装中巴车,从坪地镇出发赴惠阳市金辉中英文学校接载学生,途经检查路口时因害怕被查处而突然加油逃窜,为躲闪前方一辆汽车时,从左侧强行超车。中巴车直冲向公路左侧花圃地,将正在执勤的刘鑫撞倒,并驾车从流鑫身上碾过。之后,曾某继续驾车逃跑,后被赶上来的交警抓获。
交警刘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执法人员温景兵也被中巴车撞伤,经鉴定为轻伤。事后,刘鑫被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员。
司机被诉犯故意杀人罪
深圳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曾某在交管工作人员例行查车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加速驾车强行冲关,撞向被害人刘鑫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庭上,曾某称其认罪,但他辩称说,当时并不知道把刘鑫撞倒,所以才导致把刘鑫拖出10几米后,再从其身上碾过的意外。曾某说,“我跟刘鑫无冤无仇,干嘛要故意去撞他呢?”
曾某的辩护律师也称,曾某当时只是为了逃避检查,而不是撞向刘鑫。在曾某没有看见刘鑫的情况下,并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能算是过失。
律师说法
司机撞人前是否看见交警是定罪关键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中导致他人重伤都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的,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3年。为什么该案中,检察机关却用故意杀人罪来起诉呢?记者采访了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时秋芳律师。
时律师指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标准是,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即他人重伤、死亡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可构成本罪,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3年。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故意杀人罪则为典型的故意犯罪。时律师说,在这起案子中,定罪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曾某当时是否是看见交警刘鑫了,然后再加速撞上去的。如果正如公诉人起诉书上所说,曾某是明知驾车冲关会产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后果,仍强行冲关的话,那其行为就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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