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新刑法中广受争议的“律师伪证罪”将有望取消。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在程序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了、控辩双方明显失衡的地位有所改观。种种迹象表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然而随后的刑法修订,却向律师头顶横空刺出一柄达摩克里斯剑,这就是新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栽在“第306条”上的律师已不胜枚举。昆明律师王一冰就因涉嫌触犯“第306条”而历经两年牢狱之灾,二审法院却又宣告其无罪。经过此劫的王一冰恢复自由后,不堪贫病愤而出家。像王一冰这样,一夜之间从雄辩的“律师”沦为“阶下囚”的全国竟有200余位。
之所以律师因证据频频“落马”,是因为目前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中的控辩对抗在加强,而控辩对抗的内容主要就表现在证据的对抗。法庭审理是再现先前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过程,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及人的认识能力及各自所处的地位的不同,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差异。这本是认识规律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反映,但实践中有些控方人员就是容不得不同意见,也容不得律师所提交的证据与其手中的证据不一致。这种“输不起”的心态固然与越来越得到强化的司法监督、司法受制和日益严格的司法责任追究联系在一起,更与一些司法人员欠缺正当的职业意识有很大关系。人们常常将控辩式庭审比喻成体育竞赛,竞赛不仅要求控辩双方有争胜的信念,也要求双方有尊重对手的体育精神。庭上再激烈的对抗也不应演化为庭下的报复。
当然,律师也并不因辩护而获得肆意妨害司法的特权,当有证据证明律师故意制造或毁灭了证据,律师自应受到应有的制裁。这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公证人员等故意制造或毁灭证据并没有实质的区别,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后者的危害还更严重一些。刑法第307条就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伪证罪”的,从重处罚。然而,没有限定犯罪主体的“普通伪证罪”(估且这样称之)在307条中却有着明显高于“律师伪证罪”的条件,或是需“以暴力、威胁、贿买等办法”,或是需“情节严重”。这间接导致306条在法律层面含有对律师的主体性歧视,不但成为律师界反映强烈的内容,也为学术界的主流声音所认同。
作为特殊犯罪主体的“律师伪证罪”的有望取消自然是刑事辩护的一个利好消息。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取消“律师伪证罪”并非不追究律师的“伪证罪”。刑事辩护之路渐成通途也仍然有赖司法环境的整体改善,最主要的,是有赖于司法机关对律师权利的切实保障和司法人员在观念上对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有发自内心的认同。王琳(海南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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