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7日讯 李海明、特约记者张晓冬报道: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日前联合颁布《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今后,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中由士官和义务兵承担的炊事、驾驶等部分公勤岗位,将逐步聘用地方人员。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军公勤人员聘用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是在分析研究我军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定的。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优化我军体制编制和组织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加速建设新型的现代化军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共5个部分32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招聘、待遇、管理等问题。
《规定》明确了非现役公勤人员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职责分工。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可以按照规定的编制员额招聘使用非现役公勤人员。全军非现役公勤人员由总后勤部归口统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分级管理,具体业务由各级人事劳动管理部门负责承担。
《规定》规范了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招聘方式、条件、程序以及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聘用的非现役公勤人员必须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聘用非现役公勤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同等条件下,也可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军队职工和退出现役的原公勤人员中招聘。
《规定》明确了非现役公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现役公勤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聘用人员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在依法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后统一纳入社会再就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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