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各地每年都要开展执法检查,运用这一有效手段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之效果。通常做法是: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走访座谈,梳理问题,交办整改等。但对部门各自制定的规章、带有刚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法律法规有无相悖之处,极少问津。笔者认为,执法检查活动,不妨向这一范畴延伸一下。
湖南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在治理教育“三乱”的八项“禁令”中有一项:“严禁利用师生从属关系在单独找异性学生辅导、谈话时,奸污猥亵女生”,违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待岗或下岗处理”。此举与《刑法》第236条的明确规定大相径庭。最近,多家媒体对此作了披露。与此相反,超越法律法规关于处罚规定的上限,对公民某些行为“重”处“重”罚之规定,也常见于一些部门的“制度”、“通告”及文件之中。有人还美其名曰:“只有‘严’一点,才能治理得好一些。”熟不知,执法必严,严必有度;违法必纠,纠必有据;有法必依,自然不可随心所欲。依法细化出操作性更强的规章,或在规范性文件中写进去具有约束力的条条款款,本来无可非议,而且十分必要。但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执法检查完全有必要向这一层面延伸一下,使其不再成为这一活动的遗忘角落。只要发现问题,务必整改到位,这对贯彻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是颇具现实意义的。王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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