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近日,长沙市的138家卡拉OK经营者(包括歌厅、宾馆)已经收到了由湖南通程律师集团寄出的唱片公司“要债”律师函。律师函上要求,收到函件的单位须在5月30日前交付2004年的音像作品使用费,并明确表示,如果逾期未缴纳费用,将会把经营者告上法庭。
版权费只从今年收起
记者注意到,律师函只要求商家缴纳今年的费用,对于以前的时间段则没有提及。通程律师集团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说,对于音像作品的收费本来就是到了2003年才开始,去年因为非典的影响,收费的行动一度暂停,直到今年才重新开始,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也就不好再“追究”去年的使用费了。
记者采访了金色年华KTV的负责人,他承认已经收到了律师函,并表示准备将其提交给董事会讨论,现在公司的律师正在积极处理这件事。他表示,“既然是法律上的问题,我们会用法律来解决。”当记者问他是否会按律师函的要求付费时,他意味深长地说:“长沙市(的歌厅)现在面临这个问题的不是我们一家,要交也不会只是我们交……”而大中华文化娱乐公司的总经理则更明确地表示:“我们希望能和长沙其他的同行多沟通,来共同应对这个问题。”记者从通程律师集团了解到,近日已经有不少KTV的负责人主动登门拜访,但都只是咨询有关情况,没有正式洽谈。
费用不会转嫁给消费者
唱片公司向卡拉OK经营者提出索赔一事也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关注,有消费者发出疑问,唱片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否会转嫁到自己头上?对此湖南省版权局专家刘跃伟表示,现在消费者去唱卡拉OK交的费用里面本来就应该包括了MTV的版权使用费。而且,使用MTV获取商业利益的并不是消费者,所以这笔费用是怎么都不应该算在消费者头上的。从另一角度上看,版权费和商家的营业收入比起来,简直少得不值一提。据记者从通程律师集团得到的资料,对于卡拉OK歌厅,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的营业面积每天一角二分钱。刘跃伟说,如果为了这么点钱,卡拉OK经营者就要提价的话,实在是太不明智了。
“要债”合法性无须质疑
近日,国内先后有数位专家表示,唱片商向卡拉OK经营者收费未必于法有据,给唱片商在全国掀起的这场声势浩大的“收费行动”泼了一瓢凉水。“收费行动”到底是捍卫了法律,还是违反了法律?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湖南省版权局著作权法专家刘跃伟。
刘跃伟介绍说,收费“合法”或“不合法”之争的关键在于:歌厅中播放的卡拉OK音乐电视是属于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属于前者唱片商有权收费,属于后者则无权。他说,因为时代的局限,2001年的著作权法对于音像作品保护的客体只规定了电影作品,2001年修改后增加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对此规定的内涵及外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所以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理解。
刘跃伟指出,其实录像制品和电影作品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录像制品指的是简单拍摄出的画面或对其他音像作品的剪辑,缺少艺术独创性。MTV需要导演,需要构思,往往耗资巨大,虽然MTV作品依附于音乐作品而存在,但本身也具有很强的艺术独创性,应该属于一种音乐电视剧,而电视剧则毫无疑问是属于受保护的范畴。
刘跃伟说,去年北京一家中级法院已经作出了一个判决,认定不经过著作权方的许可播放其制作发行的MTV构成侵权。虽然判例在我国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对于今后的类似案例的判决具有很强的导向性。法律界可以在理论上对这件事有不同的看法,但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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