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主任记者 郭强 记者 冯岚)昨天,辽宁省人大召开了制定《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情况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举行立法听证会情况通报会。通报会指出,省人大将就该法规草案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将于近期就此项立法举行听证会。据悉,这将是省人大首次举行立法听证。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图介绍,辽宁省于1996年颁布实施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生活消费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重新制定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该法规草案突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大了经营者的义务性规定,如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隐私权义务,告知义务,明码标价义务,有奖、附赠、打折商品不免责义务,整件商品7日内无因退货义务,以及“三包”义务等;对格式合同、网上销售、预付款消费和公用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还列举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具体情形,便于双倍赔偿原则的实现。二是通过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强化消协的职能,畅通投诉渠道,并使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尽可能得到补偿。具体规定了消协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的时限和程序,并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属经营者责任的,应当责令其承担相应义务或赔偿损失。 据介绍,法规草案除了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共同义务作出规定外,还对一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进行了规范,如摄影、洗熨、修理、中介、旅游和医疗。但对消费投诉热点行业,如物业、装修、住房、汽车等并没有作出规定。其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对物业、装修、住房等行业国家有一系列相关法规和规章,有法可依。至于汽车,主要是国家还没有“三包”规定,出现质量问题无法退货,地方法规即使对此作出规定,也难以执行。因此,也没有规定。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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