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明安 通讯员 张静 实习生 博雷)女友提出分手,“冲冠一怒”的余某竟一瓶硫酸泼了过去……昨日,硚口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9年。 法院查明,余某与林华(化名)本为恋爱关系。2003年10月,林华向余某提出分手。余想不开,遂起了报复之心。 当年11月5日上午8时许,余某将一小瓶硫酸藏在烟盒内,窜至硚口永宁一巷找到了林华。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争论。气急之下,余突然拿出硫酸,对着林华的脸上泼了过去。 林华面部被硫酸严重灼伤,眼睑外翻,挛缩变形。经法医鉴定,林华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属八级。 庭审之中,余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说,我后悔了,我愿意赔林华经济损失,但目前却无力履行。 法院认为,余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9年。同时,判赔林华经济损失4.9万元,其中2.8万元为伤残补助费。 记者见到林华时,她戴着一副大墨镜,无意识地避着陌生人。看着有记者端着相机走过来,她低下头,转身走了。 记者点评: 记者在Google搜索栏里输入“恋人、硫酸”两个词语,结果,竟跳出2120项符合的查询结果。一个个由恋人和硫酸交织的故事呼啸而来。 “悲剧,就是将有用的东西毁灭给人看。” 鲁迅先生关于悲剧的诠释,在本案中似乎为余某“量身打造”。 余某后悔了。所有的此类“悲剧”制造者几乎都后悔了。这样的哀叹,该留给街巷市井怎样的警示呢?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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