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索纪委领导反腐败的体制研究中曽有“张家界模式”和“江苏曹克明模式”之说,前者是“条条(垂直)管理模式”,后者则是“块块(横向)管理模式”,而这次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的“双重领导模式”规定(即“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则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张家界模式”和“江苏曹克明模式”之结果,既有“块块(横向)”又有“条条(垂直)”之特点,它,无疑对反腐败的发展是又深远意义的。
那么,纪委的这一“双重领导模式”固然是一个进步,然而在纪委书记基本上由地方党委确定的情况下,仍然改变不了同级纪委监督不了同级的‘第一把手’的结果,这是因为清廉的‘第一把手’会安排清廉的同志担任纪委书记,而腐败了的‘第一把手’则会‘安排’腐败了的或听话的人当担任纪委书记。”
位在第一线工作的这些纪委同志的话有没有道理?我想,不仅“有”,而且还是“非常有”,尤其是在腐败现象泛滥、“第一把手”腐败还非常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当纪委书记还是“第一把手”的人,就一定改变不了“资深学者”李永忠先生所说的现象:“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同级党委不敢监督、同级纪委也不敢监督。”
怎么解决在一些地区(或单位)解决这一客观存在的问题呢?于是,我想到了一个将“张家界模式”“活用”到新颁布的《条例》的“双重领导模式”之“点子”,即,我还是遵循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这一规定,然而纪委书记之任命由上级纪委来“确定”(当然还得由地方党委选举而定)。
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呢?大致有以下五点:第一,这一“点子”并没有“突破”新出台的《条例》之规定,它仍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然而却能较好地解决现行体制中客观存在的矛盾;第二,“外派”纪委书记使有的心术并不是很正的“第一把手”不能随心所欲地“指挥”纪委书记,不能将“外派的”当作“自己人”来“使唤”,避免纪委书记“同流合污”的可能;第三,因为“外派的纪委书记”与上级纪委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亲和性”,因而更能激发他们的纪检工作热情,对同级党委和“第一把手”发生的“事”,对上级纪委什么话都能说,什么事都能反映,没有包袱,没有后顾之忧;第四,使高一级的纪委能做到情况明,对本地的反腐败发展趋势做到更加心中有数,第五,这一措施对纪检监检察队伍具有较好的激励功能,能使大批优秀的纪检监察人员脱颖而出。
是不是所有地区、部门都采取“外派模式”?也不必绝对化,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如果属于以下这几种情况,大致以“外派”(一定要经过选举)为好:第一,本地“第一把手”出了问题,而当地纪委陷了进去,或是查处不力的;第二,某些地区群众百姓和基层干部不仅反映强烈的、问题久拖不办的,而且当地纪委又不肯“如实反映”的;第三,多年来该纪检部门“老好人”当道,工作疲沓、不想得罪人、总是和稀泥,工作无大错、无政绩、无起色,而当地的党委似乎并无要立即解决纪委“领导不力”问题的意图(这种现象是经常有的)……
总之,我的想法,在当今腐败形势比较严峻(或是非常严峻)的一些地区或单位,《条例》中纪委的“双重领导”就应该多一点“张家界模式”色彩,多强调一点“条条(垂直)管理模式”,为的是能更好地保持纪委在反腐败中的“相对独立性”,增强纪委在反腐败中的“权威性”,减少体制中的摩擦和“內耗”,更加强化纪委的监督职能,使整个反腐败工作变得更加协调、通畅。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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