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有“人生之春使者”之美誉的花季雨季的未成年人,都曾有过追求辉煌人生的美好理想。当他们扬起理想风帆远航时,他们中的少数人,却遭遇狂风恶浪袭击而樯倾楫摧。
近日,海南特区报记者走访海南省少年管教所,采访了三名有一定代表性的失足未成年人。面对这三名失足的未成年人,我们除了叹息,更多的应该是好好掂量一下我们肩头的那份沉重责任。通过对这些失足未成年人失足教训的总结,举一反三地加强对有可能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顺利实现他们的美好理想。
“色情奔放”海报贴到小学校门前
一张简陋的演出海报上,不仅明目张胆地宣扬自己的演出“色情奔放”,还将海报张贴到了小学校门的正对面。昨日下午,记者在海口市秀英区新村某小学附近,见识了这样的海报。
这张张贴在海口市秀英区新村居民活动区附近的演出海报,正对着某小学的校门。记者在现场看到,一张简陋的海报上写着这样的内容:“12日晚隆重推出,欧美风情演唱会,狂歌劲舞,戏好价低,色情奔放,美女如云。地点:新村剧院。”就是这样一张充满诱惑性的广告,贴在海口某学园分校的校对门。
一名在路口摆小摊的阿婆告诉记者,海报是前两天张贴到那里的,每天都有过路人停下来观看,连一些小学生都围着看,还有的小学生像背诵诗歌一样,朗诵那几句色情广告词。
案例一 3少年强奸同班女同学
采访对象犯罪档案:梁正(化名),男,1987年7月出生于海南文昌市,初中文化。因涉嫌强奸于2002年2月被刑事拘留,3月被逮捕。
2002年1月的一天下午,梁正、张某、刘某(均为化名)3人在路上遇到小学的一名同学迟某。3人便生歹意,约迟某晚上一起出来玩。当天晚上9点多钟,梁正等人将迟某带到文城镇某饭店。进入房间后,他们把事先买好的4粒迷药放进一杯可口可乐,交给迟某喝。迟某喝完后感觉头晕,提出要回家,此时,他们先后对其进行调戏,并解其衣扣,迟某不依并喊叫,但终究还是遭到强暴。梁正、张某、刘某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对话内容: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今年有多大了?
梁正(以下简称梁):17岁。
记:到这里时多大?
梁:15岁。
记:为什么会来到这里?
梁:因为犯罪了。上初二时,我和几个同学带小学的一个同班女子去开房玩。
记:几年级?
梁:初二。
记:怎么会知道男女之间这样的事情?
梁:受到社会的影响。
记:社会哪些影响?
梁:我看过黄色小说和录像带。
记:从哪种渠道弄来的?
梁:在一些黑书店、黑录像厅看的。
记:自已跑去看的?
梁:是自己去的。
记:怎么知道那里边放这种录像?
梁:听一些比我大的男孩说的。
记:老师在讲课中,有没有讲过男孩女孩到了像你们这个年龄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吗?
梁:上不到这些课。
记:没有听过这些课?
梁:嗯。
记:爸爸、妈妈有没有讲过?
梁:没有。
记:你们去了以后,旅社的店主没有怀疑,也没有问你们什么?
梁:没有。
记:你们说开房,他(她)就给开了?
梁:嗯。
记:知不知道做这样的事是犯法的?
梁:当时只知道一点点。但我们小,有一种侥幸心理,以为她不会告我们。
记:后悔不后悔?
梁:后悔。
案例二 15岁绑架人质成杀人犯
采访对象犯罪档案:吴盛(化名),男,1986年10月出生于海南省乐东县,初中文化。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现在海南省少年管教所服刑。
2001年5月的一天下午4点钟左右,15岁的吴盛在回家途中看见一位在路边玩耍的同村小孩便产生绑架小孩,向其家属勒索钱财的歹念。他将小孩用电线活活勒死后仓皇逃离了现场。事后,吴盛先后4次在3个不同的地点打电话到小孩家,勒索一万元人民币,因小孩的父母坚持一手交人,一手交钱而未能得逞。3天后,吴盛被逮捕,并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对话内容: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犯罪的时候是多大?
吴盛(以下简称吴):15岁。
记:家里还有些什么人?
吴:我是独生子,家里还有爸爸妈妈。
记:你是怎么走上犯罪这条路的?
吴:因为是独子,家里看得非常娇贵,不管在生活上还是其他方面都对我百依百顺,养成了只要是我想要的就要得到的习惯。家里对我教育也不严,慢慢地,我的恶习就养成了。长时间来,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在乎别人的想法,从来不想后果。在外面读书,一个人在那边,人生地不熟,心里总是很难受,就出去玩,时间一长就跟那些坏人认识多了。那时候,大家在一起玩,去那些娱乐场所是要花钱的,单靠父母给的钱已不够玩。钱不够玩,怎么办,就想通过犯法搞点钱。一次偶尔看到绑架人质搞钱的电视,觉得这个搞钱的办法好,一冲动,也就不管它后果不后果就绑了这个小孩。
记:你当时那么小杀人不怕吗?
吴:没有打算杀死那个小孩,当时一紧张,什么后果都不顾了,脑子里都是空白,绑架时也不懂得自己犯的是什么法。
记:你在学校读书时学过法律知识没有?
吴:基本上是个法盲。坐牢后,在管教所才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当初如果懂法,可能也就不会作出那些蠢事了。
案例三 抢劫23元被判刊3年
采访对象犯罪档案:刘元(化名),男,1987年2月出生于海南省昌江县。2002年因抢劫人民币23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2年4月的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刘元带着一张1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与另一同伴在昌江矿建三角路口,拦住一辆拉客的三轮摩托车。当车行驶到保梅村附近的水利沟时,刘元叫停车并支走同伴,然后拿出1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交给车主付车钱,车主发现是假币后,拒绝兑付,刘元拿出随身携带的小斧头进行威胁,并动手搜车主的身,抢得现金人民币23元后逃离现场。案发第3天,刘元被拘留,5月被逮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对话内容:
记者(以下简称记):你是什么时候到这里的?
刘元(以下简称刘):2002年10月。
记:因为什么进到这里?
刘:抢劫。
记:抢了多少?
刘:抢了23块钱。
记:当时是白天还是晚上?
刘:下午4点多。
记:路上没有人吗?
刘:我们是搭车到小路。
记:你那个时候还在念书吧?
刘:不念了。
记:怎么会不念书呢?
刘:因为在社会上跟那些坏人在一起玩就不上学了。
记:念到几年级?
刘:小学一年级。
记:那个时候你几岁呀?
刘:那个时候大概10岁吧。
记:爸爸妈妈不管你吗?
刘:他们已经离婚了。
记:那你进来之后他们来看过你吗?
刘:爸爸没有来。
记:爸爸从来没有来过吗?
刘:没有。
记:他在哪里你知道吗?
刘:我只知道他在海口搞体育彩票。
记:你有多长时间没见到他了?
刘:很久了,从小时候开始就没有见到他。
记:想不想见他?
刘:想。
记:你有没有想过和坏人在一块儿参与抢劫是犯法的,是犯罪的?
刘:那个时候不知道。
记:没有人向你讲过吗?
刘:不知道。
(来源:海南特区报)(编辑:姜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