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抚养孩子也是父母的责任。我妈妈去世了已经快两年了,且不说妈妈的死与爸爸有直接的责任,就单凭我是他的亲生女儿,他也不应该把我推给二姨就再也不闻不问。我从小随二姨生活并不能成为父亲不抚养我的理由。”向法院呈递诉状时,16岁的初中生丹丹这样对法官说。
丹丹是家中的次女,一出生就被喜欢女孩的二姨带回家当亲女儿一样抚养,从小享受着双重的父爱母爱。丹丹的父亲和别人合伙承包了一个小煤窑,虽谈不上富有,但也还算得上衣食无忧。丹丹每次回家,总看到爸妈脸上挂满了笑意。然而,2002年5月的一天,回家的丹丹却没能看到妈妈的笑脸,那天,爸爸和妈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妈妈服药自尽了。经过了一番忙乱、一番吵闹,在村委会、村党支部干部以及和父亲共同开煤窑的合伙人的参加下,父亲和母亲娘家的亲属终于达成了处理妈妈身后事宜的协议,使妈妈入土为安。按照协议的规定,上初中的丹丹仍回河北省某县的二姨家生活,父亲依约应给付丹丹读书学习的费用的10万元,于丹丹回去的当日给付了5万元,剩余的5万元年终时付清。
“闹丧”之后,父亲和二姨的关系日渐紧张,丹丹也难以感受到父亲从前那种浓浓的爱。一转眼,年底到了,父亲承诺的另外5万元却没有到位。二姨索要,父亲不予理会,丹丹问起,父亲也是顾左右而言他……2004年4月12日,伤心的丹丹在二姨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房山法院,一纸诉状把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给付抚育费5万元。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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