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了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黄良村贪污、挪用公款共计996.2万元一案,以贪污罪,判处黄良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黄良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1992年前后,整个广宁县一年的财政收入4000万元左右。在贫困山区查处这样的经济犯罪大案,不仅在该市,在全省都是十分罕见的。
巧立名目 公款还贷
据查,1992年5月至9月间,黄良村指使公司司机韦某先后以购买珠海群星股票、购游戏机、珠海西区酒楼等名义从公司借款60多万元,并通过韦某取后交给其用作个人投资开办的珠海西区的“碧海酒店”。1994年1月5日,黄良村通过虚开一张广州市白云区恒乐装修工程公司为“广州展新实业公司装修铺位117个(地下室)”,金额为70.2万元的虚假发票,交公司财会入账,用作冲减了其本人在公司的借款20.2万元、韦某的借款50万元,而黄良村从中侵吞了公款70.2万元。
1994年3月,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以6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广州展新实业公司。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间,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通过广州展新实业公司共划款510万元到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马棚岗B幢”项目,后因故双方终止合作,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公司从1997年10月起陆续退还510万元投资款及100万元的补偿款。1997年10月27日、12月1日、1998年1月5日,黄良村代广州展新实业公司先后三次收到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公司支付给公司的项目综合补偿款100万元以及退回公司的项目投资款60万元。随后黄良村指示该公司的财会人员将这三笔款共160万元用于归还其在广州展新实业公司的个人借款。
赌博欠债 公款埋单
1993年6月24日、9月2日,黄良村利用职权,先后两次擅自指示公司财会从公司的账户上将79万元公款汇到斗门县房地产公司,用作其本人购买珠海市桥东开发区“金苑花园”首层7、8、9号商铺,该79万元至今尚未归还给公司。
1993年至1994年,黄良村多次到澳门赌博,分别欠下澳门人郑某森、欧某雄的赌债人民币315万元、323万元。1993年12月24日、1994年1月21日、4月9日,黄良村先后三次指示公司财会从公司账户上将三笔共315万元的公款汇入“中山市美佳发展有限公司”,以归还所欠郑某森的赌债,至今未归还公司。
与此同时,黄良村又先后三次指示公司财会从公司账户上汇出三笔共32 3万元公款到“珠海市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归还在澳门赌博时所欠欧某雄的赌债,该323万元至今未归还公司。
1993年11月13日,黄良村利用职权,指示公司财会从公司账户上以汇票的方式将一笔49万元的公款汇到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营业部罗某收,这笔款项至今未归还给公司。
国家干部 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黄良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3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又挪用公款766万元,数额巨大,其以公款归还赌债,案发后不能退还,黄良村身犯数罪,法院依法作出数罪并罚的判决。对于黄良村辩解其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法院经过缜密的调查证实,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的经济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黄良村于1984年9月3日被转为国家干部,同年12月12日,被任命为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经理,属正局(科)级。黄良村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有广宁县人事局文件、通知、干部任免职务呈报表等书证证实,不容质疑。
庭审中,黄良村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多次提出黄良村所实施的行为是法人行为,应当由公司来承担责任;黄良村任经理的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不是国有性质而属于私有性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举证的证据认定,黄良村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挪作他用,事后又用虚假发票,虚假支出或截取单位收入来平账,非法占有公款,这显然不是法人代表应为之举,不能将法人行为与黄良村的个人犯罪行为混为一谈而放纵犯罪。
至于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的性质,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公司的经济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且黄良村任公司经理是经广宁县外经委报请广宁县委讨论决定的,而黄良村亦供认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广宁县外经委,公司的性质应是国有而不是私有,这一点毋庸置疑。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黄良村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作者:谢辉郑君 赵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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