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一经劳动部门裁定,不仅要在限期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还要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日前进入人大立法程序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加强了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此间几百万企事业单位员工的高度关注。
深圳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者的地位,许多企业在工资支付的条件、时间和标准方面各行其是,侵犯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工资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纠纷中,70%以上是因为工资支付问题而产生的。去年外来劳务工通过深圳市两级法院追回的欠薪就达8516万多元之巨。企业工资支付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为此,深圳积极制订法规,对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加强预防和打击,并在员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及时提供救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这部法规草案还赋予员工检举老板故意拖欠、克扣工资和转移资产及逃匿的权利。
深圳这部法规草案还就标准工资的最低额、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工资的最后支付日、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清单的内容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将“工资”定义为:用人单位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记者何广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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