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津贴都算工资,加班工资要按“标准工资”计算,工资何时发、怎么发要按法规来,拖欠工资不但限期补齐,还要多付25%,据金羊网-羊城晚报报道,深圳市将为“工资支付”立法,预防和打击拖欠克扣工资行为。
报道说,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审议通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者地位,许多企业在工资支付的时间、条件和标准方面各行其是,70%的劳动纠纷是因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的。
《条例》有针对性地对各种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念起了“紧箍咒”。
如今,用人单位常常在工资构成外使用名目繁多的各类工资性补贴、津贴等费用,员工一旦与企业发生工资纠纷,依据工资所获得的各类补偿,仅为在企业正常工作时收入的很小部分。
《条例》将“工资”定义为“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只有六种费用没有列入工资范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用;国家规定的福利费;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补偿费;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加班费怎么算?《劳动法》只规定工作日、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分别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工资。有些用人单位常常仅以工资构成中的某一个或几个部分作为计算基数,有时员工加班加点所得的报酬比正常工作还低。为了杜绝这种怪现象,《条例》规定了“标准工资”的概念,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标准工资”指“员工在正常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只有两种情况不属于这一范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对于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劳动法》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一些恶意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企业,在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拒不执行,劳动部门无能为力。员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维护权益,往往在时间、精力、财力上无法承受。法院作出裁决后,又往往因用人单位已经结业,或投资者、经营者逃匿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基于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周敏)(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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