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组成应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组成仲裁庭
-重要事项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北方网消息:从市人事局仲裁处获悉,自2月15日《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接待、解决60余件人事争议案件。为了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及时、公正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昨日,市人事局出台了《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则》指出: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同级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担任。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据介绍,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人事争议处理的规章制度;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对仲裁委员进行聘任和管理;指导、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开展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项;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及立案报批工作;按照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协助仲裁庭开展工作;送达仲裁文书;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管理仲裁文书、案卷档案及印鉴;协助仲裁委员会培训和管理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宣传人士法规政策,接待咨询来访;指导管辖仲裁范围内的人事争议协调组织开展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作用主要包括:调查取证,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遇到专门技术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勘验、鉴定;依法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依法进行裁决,并制作裁决书;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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