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合肥的王女士将该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认为该局在审核房屋交易的相关材料时把关不严,造成其财产受到侵害。该局则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据了解,王女士与丈夫张某2000年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时,“产权所有人”只写了张某的名字,而且在共有权人一栏,也没写上王女士的名字。婚后两人关系恶化,2003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就在诉讼期间,张某将该房转卖出去,并由合肥市房地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王女士认为,因为该房是其与张某的共有财产,而合肥市房地产局在没有查明该房是否具有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便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是无效的,并要求法院判决该局撤销有关房屋产权证书。
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则认为,张某系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行使处分权,可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该局给予过户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不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该局无权也没有义务去调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宣教法规处处长方新东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活跃,近来该市父子、兄弟、夫妻之间在房屋产权方面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在办理房产证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法院未当庭宣判。(本报记者孙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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