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到超市购物要将个人携带的提包寄存在超市指定的地点,这是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然而,中国矿大的学生却向超市的这一做法发起挑战。今天上午,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大学生以强制存包为由状告超市侵犯人格权的民事官司。
今年3月6日下午3时许,中国矿大法学院三年级学生陈燃,随身带着一个背包和2个方便袋到徐州市新一佳超市购物,结果在一楼电梯处被保安拦住,要求他去存包。陈提出要赶火车,很快就会出来,但仍被拒绝,直到他在存包处存了包才被允许入内。陈燃认为,新一佳超市侵犯了其人格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元。
在庭审中,新一佳超市辩称,超市存包的初衷是为顾客着想,他们只是提醒、要求而非强制原告存包,何况作出这一安排应属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它在客观上起到了防盗作用,但绝非将顾客当作“潜在的小偷”。原告则指出,存包成为入内购物的必备条件,显然带有强制性。《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提及“人格尊严”问题,强制存包是对消费者人格的贬损,是非法的。虽然许多人并未意识到这一问题,但它是客观存在的。
大学生此次挑战“超市强制存包”,事前做了大量准备。包括:在陈燃购物时,其他同学做了“现场录像、录音”,并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该校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2名高才生出庭担任陈燃的委托代理人;开庭前,在教师的指导下就此案开设了“模拟法庭”……庭后,一位老师向记者坦承:“这是一次很好的课外实践活动,让学生从理论、课堂中走出来,更多地参与实践,获取更多的实战经验。其实无论庭审结果如何,学生们都会学到很多东西。”法庭最后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胡连俊 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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