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高路)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昨天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一个引人瞩目的地方法规———《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将在今天进行表决。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会上作了立法说明。近年来,南京市虽建立了一些制度进行反腐,但形势依然严峻,并且职务犯罪行为有向多领域渗透的新特点。单纯依靠惩处已不足以有效减少职务犯罪。 《条例》把预防主体分成5个不同层次。一是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的制度,以清除单位内部易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二是规定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以控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政府采购等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三是规定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防止司法腐败;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应遵守的制度,防止利用手中权力犯罪;五是对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国有资金活动作出规定,要求其接受监督。 根据《条例》,市、区(县)都要建立各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查阅、收集或者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公民隐私的,按有关法律办理。在重点单位还要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配备联络员。 《条例》还重点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做出规定,其必须履行定期述职述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申报收入和境外存款、任职回避、廉政谈话、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和引咎辞职等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特别把新闻单位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规定“新闻单位应当宣传惩治职务犯罪的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对举报和控告的个人,除了给予保密,对有功者也要给予奖励。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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