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出事关社情民生的议案后,人大常委会、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如何办理、如何审议、如何结案?据了解各地一直没有具体法规规定。深圳市人大制定的国内首个“代表议案办理工作规定”,近日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规定对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审查更加程序化,并进一步加大了人大督办工作的力度。
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代表大会的议案有很多种,就提出议案的主体而言,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代表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依法提出。而这个“规定”所指的代表议案是在特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联名提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专门委员会督办议案
据了解,《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共22条,具体规定了代表议案办理中的督办和办理机构、部门及其职责和办理程序。并明确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议案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定草案》指出,由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议案督办领导机构,领导和协调议案的督办工作,组成人员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的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是议案督办领导机构的办事部门。相对应的是市政府也成立议案办理领导机构并确定相应的办理部门。
三大环节规范程序
在时间上,《规定草案》指出,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的30天内由常务委员会交付市人民政府办理;而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代表交付议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将办理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而如果办理方案没能获得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政府应当重新制订方案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而政府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需要对方案作调整的,也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方案的报告。
在办理各阶段上,分为提交办理方案、落实办理方案和提交办结报告三个环节。在审查上,统一规定了办理方案、办结报告要经过督办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报告,再由常委会议审议决定这三个主要环节。《规定草案》还指出,如果人大代表对政府办理议案的结果不满意,常委会会议对政府提交的办结报告不予通过,市人民政府应当继续办理,并重新提交办结报告。
办理议案纳入官员考评
《规定草案》指出,常务委员会督办办理方案和办结报告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的领衔人和部分代表参加;涉及到专门的问题时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可以依法就办理工作提出质询或者询问。为了督促政府官员重视议案办理工作,《规定草案》还规定,常务委员会在评议市政府的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其办理代表议案的工作情况列入评议内容。承办单位违反以上这些规定时,常委会应当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规定还是有些“疲软”
在昨天(4月15日)的分组审议会上,人大代表对这项规定议论纷纷。人大代表吴江影的观点代表了不少人大代表的意见,她说,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件好事,在一定程度上能督促政府重视代表意见,但她也表示,规定本身还是显得有点“疲软”,比如没有作出硬性规定当人大提出询问和质询案后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给予答复;假如有政府部门对人大议案推委失责,规定也没有提出该如何处理等等,而这都会导致人大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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