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近日,记者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获悉,沉冤二年多的六安“5·10”交通事故伪造现场案终于真相大白。 2001年5月10日黎明,六安市六寿路250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勘察发现,一辆满载货物的牌照为豫P40126河南大货车头南尾北停在路中,驾驶员已逃之夭夭。大货车前桥下和车尾以北27米处的路面上各卧一具男性尸体。 围观群众认出车下的死者叫黄进(化名),36岁,系安徽寿县农民。车后的死者叫徐正(化名),36岁。 两名青年因车祸死亡,是谁造成了这场灾难?死者的亲属期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给个公正的答复。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进驾驶三轮车占道行驶,同向行驶大货车驾驶员负同等责任。这意味着驾驶员不仅不负刑事责任,所负民事责任也极为有限。这个责任认定结果让死者亲属难以接受。 受害人的亲属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指派袁兴祥法官审理此案。袁法官迅速展开调查取证。他首先从公安部门调来卷宗,发现材料中没有大货车行车证、驾驶证,肇事汽车及驾驶员的基本情况不明。他决定先去河南淮阳县查清基本情况。 可是,肇事车户主单位已人去楼空,驾驶员丁某携家人远走高飞,杳无音信。袁法官便去当地车管所查明:肇事汽车自2000年始未年检,属报废车辆;驾驶员昼夜连续行驶9小时以上,显然高度疲劳,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从河南返回后,袁法官又两次去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虽然已事过两年。数名被访者仍记忆犹新,目击者李某:“那天天还没亮,我听到一声巨响。过一会汽车又响了,我感觉声音不对头,就向响的方向走去,看见车头一昂一昂的,我到了才熄火。我见车下面有人还活着,就对驾驶员说,车下面有活人。驾驶员说那是猪不是人,我说明明是个活人,你怎说是猪?我叫他们报警呼120急救车,驾驶员说手机没电打不通,他们四个人说去报案,向南走了再没回来。刘某某:“我到现场时,看见一个人在车上开车,两个人在车前推拉三轮车,车下还有一个人在喘气,就讲快拿千斤顶把汽车顶起来,把下面的人救出来。驾驶员说车上货很重,顶不起来。”袁法官归纳证人证言后,做出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等人不是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再次启动肇事汽车,破坏伪造现场;驾驶员等四人拒绝救助伤员,弃车逃逸;汽车前桥下有伤员,驾驶员仍驾车碾压,具有故意致伤员死亡的嫌疑。 袁法官将卷宗中的14张三寸彩色照片翻拍后扩大到12寸。不出所料,照片上现出以下情形:第一、大货车只有单道刹车拖印,该车部分制动失灵;第二、大货车拖印距接触点约5米处消失,接触点后又有27米长滚动印,印证肇事后驾驶员又启动大货车行驶了27米;第三、大货车拖印在两车相撞前已偏向中心线东侧,是大货车占道行驶;第四、中心线东侧有大面积油水混合液、血迹和其他杂物,无疑接触点在中心线东侧,三轮车是在自己的行车道上被大货车撞了个车毁人亡;第五、有人在公路西侧伪造了一道18米长的三轮车刹车印;第六、徐正尸体横卧在大货车后辄上,但车轮未从尸体上碾过,显然有人移动尸体。这些情况表明,事发后,驾驶员伙同他人迅速破坏伪造了现场,至少可以肯定,肇事者通过伪造现场有误导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嫌疑。 袁法官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对本案的审理已胸有成竹。由于被告潜逃,法院公告送达传票、起诉书副本和举证通知。公告期满后,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大货车驾驶员丁某违章驾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发后,丁某等人不保护现场,不抢救伤员,再次启动肇事汽车破坏伪造现场,弃车逃逸,造成黄进不应死亡的事故发生,丁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黄进无责任。遂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丁某涉嫌的刑事犯罪。 至此,死者的蒙冤得以昭雪,死者亲属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人们期望着公安机关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鲁皖方 荣刚)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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