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京四月十七日电(张辉)引起各界人士关注的《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十六日通过了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审议。该《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把南京市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已积累的一些成熟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近年来,层出不穷的职务犯罪成为中国各阶层普遍关心的一大问题。据悉,《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重点“锁定”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并把建筑工程、医药卫生行业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纳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完善、实行下列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内部权力制衡制度;财务审批和审计、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信访、举报的查处备案制度。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应当执行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公有经济组织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此,该《条例》强调,要帮助与指导非国有单位及社会团体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工作。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要求他们必须遵循下列规定:定期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任职回避、廉政谈话和引咎辞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