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因井喷特大事故引咎辞职后,密云县县长张文因“2·5”特大伤亡事故引咎辞去县长职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2·15”特大火灾引咎辞去市长职务。(据新华社报道)
以“引咎辞职”追究官员过失责任,这种制度的运用,必将对强化官员行政职责具有实质意义。
显而易见,三位官员的引咎辞职,皆缘于对安全过失责任的必然担负。作为行政区域的主要官员或行业的主管官员,对发生在所属领域内的恶性安全事故担责而辞去职务,不仅是必须的,也是群众所希望的。然而,就目前情况看,“引咎辞职”还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至今尚未纳入“引咎辞职”范畴。
近年来,耳闻目睹的腐败现象,实在令人触目惊心。有的一个市县,一年就查出干部腐败案件好几十起,最典型的是某两省的交通部门,同一位置上的主要官员竟然连续“前腐后继”,有的地区不断出现重点工程“豆腐渣”,有的地区行政违法泛滥成灾等等。还有如官员本身在重大工作上的决策失误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领导不力和领导无方严重制约本地发展速度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和行为,对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与恶劣影响,从某种角度讲并不亚于突发的重大安全事故。但是,出现这些问题,往往都是直接处理有问题的当事人,而其上级官员仍然稳坐“钓鱼台”,并未承担相应的领导过失责任。
毋庸置疑,政治领域中的“事故”,较之安全事故更容易人为地控制和避免。比如腐败行为的发生,完全是在干部的选用和监督管理上出了问题,而对下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防范,正是上级领导的根本职责。那么,在自己管理的区域内,下级官员身上的腐败行为屡屡发生,徇私舞弊现象屡禁不止,行政违法行为猖獗泛滥,这不正是当地及其上级主要领导管理监督上的失职和渎职吗?而对这样的上级领导,又该不该承担应有的过失责任而引咎辞职呢?遗憾的是,至今尚无官员将这些“政治上的过失”归在自己身上而主动请辞。正由于我们至今尚未对官员政治责任纳入引咎辞职范畴,因而有的主要官员就只管“其身正”而不严格地去“正人”,不对下级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监督,也不采取铁的手段对腐败行为进行防范治理。于是,尽管其自身没出问题,但身边及其以外一团糟。
鉴于此,笔者以为,政府应尽快建立官员问责制基础上的引咎辞职制,不仅对负有安全过失责任的官员进行问责及引咎辞职,对官员在其他领域的责任追究也应纳入引咎辞职范畴。这样,无论官员所在区域出现和存在任何性质严重的问题,都将毫不例外地追究其领导责任。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强化官员对所在行政区域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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