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兼县委副书记张文到吉林市市长兼市委副书记刚占标的引咎辞职,成了连日来各地媒体的关注焦点。人们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问责制予以肯定的同时,也在关注着这些引咎辞职的“下文”。因为,按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他们未来的工作安排、待遇并不具有确定性。而这又涉及问责制和引咎辞职制度是否真正落实的标本意义。
引咎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确立的干部辞职制度的一部分,与因公或自愿等无过错辞职不同,也与有过错后被动的责令辞职不同,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例如,上述3人的引咎辞职,都是对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况下提出的,但是,显然还不到被责令辞职的程度。
引咎辞职,无疑不能一辞了之。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对主动引咎辞职的党政干部之“咎”认真核查、分析,该给处分给处分,该追究法律责任就追究法律责任,不够追究法律、纪律责任的也要其对相关责任有个正确认识,避免用辞职代替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原青岛市公安局局长万国忠,就曾因下属四方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伟在统一扫黄行动中故意泄密而“引咎辞职”,以逃避万本人为“黄、赌”提供保护而该负的责任,在辞职后被双规期间,万终于畏罪自杀。引咎辞职不能一辞了之的另一层意思,则是要给引咎辞职者工作出路和生活出路,不搞一棍子打死,如去年四川省委组织部出台的《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中就规定:“对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职务,其工资等待遇根据新岗位确定。”这意味着,对有的人可以在其对自己的工作和过失有正确认识后平级调动,安排工作;对有的人则可以降职使用。这种安排,并不排除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当然,也应允许引咎辞职者依法另谋出路。
给引咎辞职者工作、生活出路,并不意味着要将他们的一切都无限期地包起来,既不承担任何工作责任,还要照享原职级待遇。那样,岂不成了奖懒罚勤?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2002年7月发布并施行的,引咎辞职制度在全国的施行还缺乏成熟的经验和详尽的配套制度,这就给该制度的深入贯彻带来了不少难题。例如,如何面对引咎辞职者辞职后的工作、生活待遇问题,就亟待进一步出台相应的规范。 江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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