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东被成功移交的背景
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国总统布什颁布法令,规定停止审批犯有贪污罪的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
法律专家介绍,余振东归国受审的背景是2003年12月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美国总统布什今年1月12日在美洲34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的法令,该法令规定美国将停止审批那些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与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
2003年12月9日在墨西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公约认定,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枉法、滥用职权、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洗钱、窝赃、妨害司法等都是可定罪的腐败行为。《反腐败公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就反腐败进行司法协助,如归还贪官赃款,彼此提供证据、冻结银行账户、财产充公和引渡嫌犯。此前不久,美国司法部长亲手将余等人贪污的355万美元赃款支票交给了中方。
美国总统发布的禁令中则具体规定禁止以下四类人入境:收受任何钱财或是其他利益并利用自己在公共事务部门的职务之便为对方提供便利;向上述官员行贿以换取利益;盗用公共基金,干涉司法、选举和其他公共事务进程的官员;上述三类人的配偶、子女及家庭成员。分析者认为对于布什总统的禁令,中国外逃贪官首当其冲。
公约和禁令的出台导致了国际反腐大环境的变化。与此同时,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使得与国外法律体系进行对话和协作成为可能。中国司法部门也在积极与外国进行打击犯罪的协作。过去贪官归国受审的障碍变得可以突破了。2001年11月,中美签署了司法合作协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据有关方面介绍,中国司法部门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给予了美国积极合作,美国此次移交余振东可以说是投桃报李。
缉拿在逃贪官的利器与思路
《反腐败公约》各项条款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尚不能成为我国缉拿外逃贪官的“利器”
司法部司法援助外事司国际处处长张毅曾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昨日,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已成功跨国缉拿余振东等多年在逃重大案犯,但是,鉴于《反腐败公约》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各项条款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它们尚不能成为我国缉拿外逃贪官的“利器”。
张毅说,解决国际跨国犯罪的关键问题是跨国合作渠道是否通畅。由于各国之间存在法律障碍,国与国之间无法签署《双边引渡协定》(我国与200多个国家之间尚无引渡协定,已有引渡协定的19个国家中,无一西方发达国家),所以,各国都在呼吁联合国出面制定一部《多边引渡协定》。但是,由于各缔约国多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竭力维护本国的法律制度不被修改,造成《反腐败公约》中大量条款都是保护性条款和弹性条款。
比如,导致国家间引渡难以执行的主要障碍为:被请求国具有绝对掌控权,只要其认为被引渡人被缉拿回国后有可能被判死刑,被处酷刑,或者是因为种族、性别、宗教等原因遭到歧视,或者无法保证公正审判,那么他就可以拒绝被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这是导致贪官外逃的主要原因。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对此并没有突破。它讲的往往是缔约国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灵活性很大。比如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如果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案犯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那么被请求国就可以拒绝引渡,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将该原则“修改”为:“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也可以不按照‘双重犯罪’原则执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有学者表示,他担心余振东的被移交回国是不具普遍性的个案。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引渡协议,要打击在逃贪官仍旧非常困难。
张毅说,应该肯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署后,制裁贪官外逃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中国一方面要积极与更多的国家签署《双边引渡协定》。现已与我国签署此类协定的20个国家中,无一发达国家,而正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聚集了大量中国外逃贪官;另一方面,应继续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类条约的制定、签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教师邓宇琼则建议,对于缉拿外逃贪官这个问题,我国应该接受国际上的一些惯用做法,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她说,一些外逃贪官钻法律空子,借用一次次的申请、驳回、再申请、再驳回,赢取时间。上世纪80年代,我国曾成功解决一跨国外汇转移大案,既缉拿回了人犯,又押解回大量资产。当时的做法其实很简单,我们按照该国法律程序,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打了一场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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