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前日(4月20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处以被告人练某、张某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2个月,并产生法律效力。这是梅州市首例由公安机关介入、公诉机关提起的重婚案。
该案向人们敲响了一记法律的警钟:重婚,不再是家属不告不理的“家庭内政”。
做媒看中男方相见恨晚
今年44岁的练某,1982年经他人介绍与兴宁市龙田镇的罗某认识,双方按农村风俗办了酒席,在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两个儿子,形成事实婚姻。1998年冬,练某做媒人,带着她的亲戚到该市的宁中镇鹅湖村相亲,恰巧遇到张某。练某媒没做成,却与大她1岁的张某好上了,两人大有相见恨晚之意。
此后,练某时常在张家居住。张与练同居后,知道练是有夫之妇,且其亲属也多次到张家规劝练回到罗家去,但练不听,继续与张同居,并共同劳动过日子。
有人劝导练说,你的是事实婚姻,若与丈夫没有感情,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练却不以为然,认为没有领结婚证,谁也奈何不了她。
男方张某,早在1994年11月与原妻离婚,一直没有再娶。他没有固定职业,平时靠打鱼捞蟹赚点柴米油盐钱,生活并不宽裕。张某明知练某是他人老婆,也赶了她好几次,但练一直不肯走,张也就作罢。张某以为自己没有老婆,双方是自愿结合,手续妥不妥是她的事,与自己无关。他答应赔偿给练的丈夫罗某1000元作损失费,以求私了。
两夫一妻私了以猪崽赔偿
2001年3月,罗某向兴宁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练和张涉嫌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重婚,必须是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当地群众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的。罗某没有办法取得当地群众的证词,因证据不足,练、张被判无罪。此后,两人更加明目张胆,在张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罗某也多次到张家规劝练回家,但练毫无返回之意,扬言张某才是自己的丈夫,而且还动手打了丈夫罗某。
罗某看到妻子死心塌地跟定张某,无奈只好听之任之。2002年12月2日,3人写下了一纸荒唐合约,由张某赔偿罗某一定的损失,罗不再对练和张的关系提出异议,也不再干涉。合约中写道:“通过多方协议,反复退让达成一致,张某极力承担偿付,以猪崽折价相让,以解结(决)扰困……从此两不来往,互不过问……特立此约……款物两清,正式生效。”签约后,张兑付了几条出生一个月的猪崽,但未付足1000元的相等价值,罗某多次催收未果。
他们的重婚行为,破坏了两个家庭的幸福。2003年2月和9月,练某一个正在读大学的儿子写了控诉书到法院状告其母和张某重婚,请求法院追究她的刑事责任。练、张的重婚行为,同时被当地村民视为伤风败俗而深恶痛绝。
张某众叛亲离,连住在邻屋的兄弟也不与他来往。
证据不足公安介入取证
2003年7月1日,罗某再次向兴宁市法院提起重婚案自诉,经法院审查,发现自诉人的证据需进一步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案、重婚案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年9月8日,法院将案件移送到该市公安机关。9月16日,警方立案侦查。12月2日、8日分别传唤练某、张某。两人均交代了自1999年开始同居的犯罪事实。警方还调查了当地群众,提取了10个证人证言,他们均证实练与张在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自居,而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今年1月9日,练某和张某被警方监视居住。
练、张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的传票置之不理,传唤开庭也拒不到庭。
为保证正常的审判,今年3月22日,两人被逮捕。
4月5日,兴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聘请妇联干部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练某与张某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被告人练某有配偶,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练某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练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练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辩称曾经叫练回家,故不构成重婚罪,但练某不听群众劝阻继续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张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能采纳,视其在本案中的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了上述判决,并进行当庭宣判。两被告人认罪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重婚并非不告不理
我国的《婚姻法》和《刑法》都明确规定,对重婚行为,不仅可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法院、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婚行为属公安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确保了国家公权对重婚行为的打击。重婚,已不再是家属不告不理的“家务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构成重婚:(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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