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法律指导中心 周铁民
提 要:
一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就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从初级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我国四级人民法院分别又以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七次,历时十年,共作出民事判决、裁定六份。不仅刑、民事管辖之争未能解决,致使检察机关陷入不能侦查、不能撤案的法律困境;而且四级法院在案件受理、审理中共产生了三个一审、两个二审法院,有一级法院成为既是受理、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又是接受“上诉”的二审法院,最高法院对此案的终审权被下级法院规避。国家两审终审诉讼制度被改变,四级法院也陷入了法律关系混乱的困境,使案件成为一桩复杂难终结的程序涉宪大案。
刑事、民事管辖权之争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原名汾西矿务局,是我国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汾西矿务局第一中学是一所设初、高中教学班的矿办完全中学。八十年代初期,全社会再次掀起了学知识的热潮,汾矿一中成为十万职工家属的希望之所在。
八一年初,为增加学校办学经费,学校决定将文革中停办的五七制钉厂在工商局注册成立集体所有制的“汾西矿务局第一中学综合厂”。汾西矿务局决定将其洗煤厂职工李熙辉调入一中,担任校办工厂负责人。
校办工厂成立后,汾西矿务局不断向校办工厂进行投资。局计划处每年拨给校办工厂1万吨国家指令性车皮计划;扶持校办工厂开办小洗煤厂。
1994年,汾矿一中发现李熙辉将1万吨车皮计划转手倒卖,50万元收入下落不明。免去了李熙辉校办工厂厂长职务,调回校本部工作。李熙辉在调职期间,将校办工厂的帐目、装载机、轿车等动产转移。1995年,粉矿一中将李熙辉告上法庭。
介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经济纠纷或其他民事纠纷。被告任校办工厂厂长期间的经济问题应由有关部门侦查后处理”。裁定驳回了汾局一中的起诉,将案件移送介休人民检察院。
1997年1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熙辉涉嫌贪污犯罪问题进行初查。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是我国企业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原则,汾矿一中校办工厂到底是谁来投资的呢?
97年春节后,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人员对汾矿一中校办工厂资产所有权进行了调查,查找到了矿务局一中主持工作的要希文副校长就校办工厂筹办方案向汾西矿务局领导三次汇报的记录稿。
三次汇报均由汾局分管宣传、教育的副书记高存智听取,由宣传部长高万英记录。
81年7月13日的汇报记载,要希文副校长就校办工厂筹备问题多次与高部长(宣传部)及王汝川同志(宣传部教育科科长兼一中校长)研究决定:(1)按照国务院指示的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原则,先把原钉子厂的设备利用起来,解决校办工厂投资资金,经局清查办公室与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估价30110余元。(2)同洗煤厂联系,调李熙辉到学校工作,担任校办工厂负责人。(3)同介休县劳动局协商给校办工厂一个集体招工指标,招一名当过会计的家属(王金兰)担任校办工厂会计。高存智副书记说:原制钉厂设备作为投资,这就等于局全民所有制对学校校办厂的支持。对校办工厂一定要严加管理,特别是在经济手续方面要严格要求,防止经济上出问题。校办厂属于集体所有制自负盈亏,不能同全民混在一起,李熙辉仍是全民所有制职工。
检察人员在介休市工商局的工商档案中找到了校办工厂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申请书中明确记载,注册资金3万元。用制钉机、拔丝机、对焊机、钻床、砖机折价3万元;固定职工2人。申请单位一栏中,加盖了汾矿一中单位公章和要希文手章。主管部门一栏中,加盖了中共汾西矿务局委员会宣传部公章。工商登记档案与高万英记录相互印证、吻合。
检察人员对校办工厂厂址进行的实地调查中发现,汾矿一中校办工厂所在地汾局洗煤厂矸石场,为五十年代苏联专家设计修建,系苏联专家最后援华50个项目之一。主要用途是从南同蒲线的义棠车站分支出铁路专用线,用电绞车将车皮提到山上,将洗煤厂矸石排卸入山沟之中。六十年代后,煤矸石被综合利用,成为制砖和蜂窝煤的主要原料,矸石场停止使用。经汾西矿务局批准,85年11月,校办工厂正式迁入矸石场。李熙辉任职期间主持修建的校办工厂办公楼、车库就建在矸石场这片国有土地上。只是因校办工厂筹建小洗煤厂,矸石场场地不足,校办工厂又向周边的汪沟村协议租用了一部分土地。检察人员调查中取证的汾矿一中的书面报告,学校与汾局洗煤厂所签的矸石场移交手续,用电协议,矸石场国有资产使用证,校办工厂与汪沟村租地协议及汪沟村委负责人证明材料与1984年李熙辉和学校签定的责任制承包合同中第二条第四款“校方在85年协助给厂方解决生产场地”的约定相吻合。
在此期间,学校不断对校办工厂投资了地中衡、空压机、充电机等设备。学校把汾西矿务局拨给学校仅有的一辆汽车交给校办工厂使用,检察人员获取了李熙辉亲笔签字的接收手续。
八十年代初,受条件限制,学校只能被批准安装一部外线电话,经校长林可彬与书记张师欧商量决定,将这部电话安装到李熙辉家。
经检察人员取证的资料证实,要希文副校长向汾局领导汇报的校办工厂筹备方案是与宣传科长兼校长研究制定的,亲笔批准给李熙辉安装电话、协调矸石场设施使用的汾西矿务局领导是原任汾西矿务局教育局局长杨维恭。
从1982年1月———1994年3月李熙辉被免职,学校共支付李熙辉等两名管理人员工资54466元。(李被免职后工资由学校发放至退休)学校除给校办工厂两位管理人员发放工资、奖金外,校办工厂的办公、劳保用品也均向学校领用。为了表彰李熙辉的工作成绩,李熙辉享受副科待遇,奖金按副科发放(汾局一中为处级),检察人员在调查中取证了学校大量有李熙辉签字的领料单、工资表、奖金表、会议记录,同时获取了国家为扶持校办工厂的发展,给予校办工厂免税政策优惠的有关证据。资料记载,校办工厂92年帐面免税基金达163153.06元。
为了弥补学校经费不足,扶持校办工厂筹建小洗煤厂,汾局财务处将国企流动资金218万贷给工厂使用。为支持小洗煤厂运输,汾局计划处每年将一定数额的国家指令性车皮计划,拔给校办工厂使用。以九二年为例,汾西矿务局拔给校办工厂车皮计划1万吨,李熙辉转手倒卖获利50万。李熙辉用假帐冲平收入,将50万元秘密汇往他处提走。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将以上大量证据委托晋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资产界定,界定结论:校办工厂资产大部分为国有资产,部分为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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