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波
这几天,引咎辞职成了舆论的一个焦点。先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在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发生后,多次表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提出引咎辞职。后是北京市密云县委副书记、县长张文,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市委同意张文引咎辞去县长职务,同时免去其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接着,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并辞去了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曾几何时,引咎辞职是西方国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官员的制度。如今,它在中国生根、发芽、结果了。这说明,随着国际化潮流的加快,官员们渐渐认识到了对重大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主动提出辞职比被撤职,要合适、体面得多。然而,作为新生事物,引咎辞职在中国的最大问题就是“水土不服”,以至于被推陈出新得走了样。之所以有如此担心,是因为引咎辞职还不规范,并未形成完善的制度。 一是期限问题。从公开的报道来看,在川东钻探公司井喷事故发生后,马富才很快就感觉到了对这起远在万里之外的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因此多次认错并提出引咎辞职,这明显是身为高级领导的良知。可是,张文从什么时候开始提出引咎辞职,又几次提出引咎辞职,至今未被披露。如果事故发生后,张文很快就提出来了,而不是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即将到了尾声,那么他是可敬的。反之,则是不好恭维的。由此联系到辽宁铁岭昌图“12.30”特大烟花爆炸事故、浙江海宁“2.15”特大火灾等等尚未处理完毕的事故,无一当地官员提出引咎辞职的消息见诸媒体。所以,应该对引咎辞职做出期限的规定,凡是没有在期限内提出的就不允许其辞职,而是要撤免。只有这样,才能使引咎辞职成为管用的制度,而不是摆设。 二是作秀问题。引咎辞职者的最大损失是丢掉了权力,但又有个莫大的好处就是留下了一个敢于承担责任的“英雄形象”。在国外,好多官员引咎辞职之后,执法机关还要研究研究他(她)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绝不是一引咎辞职就一了百了了。而我国,在民主和法制尚不完善、健全,尤其是腐败未得到根本治理的条件下,不能排除有的腐败分子要借引咎辞职来实现“激流勇退”的目的。这样一来,引咎辞职就成了作秀,完全是虚晃一枪。 三是另有安排问题。长期以来,易地坐官一直是有问题的官员的“避风港”。在这个地方干不下去了,可以到另外一个地方;在这个部门或行业干不下去了,可以到另外一个部门或行业。有的平级调动,也有的明降暗升,还有的干脆直升。去年“非典”期间被免职的官员,好多人又得到了重新安排,虽然不是官复原职,但仍然是个美差。由于工作不力,被免职的都能得到重新重用。主动引咎辞职的,又如何保证不被重新提拔? 引咎辞职的出现,是一个好的兆头,但是,切不可盲目乐观。让引咎辞职成为一项好的管用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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