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男子摔下公路身亡 认为酒后男子摔下公路身亡,跟道路设计、管理的“缺陷”有直接关系———死者家属状告 一位溧水县农民在晚间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摔下公路致死,他的家人因此将溧水县交通局、南京市交通局和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一同告上了法院。昨天,此案在南京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 酒后骑车跌进涵洞丢命 去年11月5日晚上,在朋友家喝了4两白酒后,溧水农民严某骑着自行车回家。当他骑到老明公路与天生桥村沈庄组交叉处时,不慎跌进公路边的涵洞入口处,头部着地,当场死亡。这样一起惨烈的变故让严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痛不欲生,虽然严某的身亡与其酒后骑车有较大的关系,但家人认为,出事地点属于事故多发地段,道路两边是2米左右深度的水沟,而两边都没有护栏,“系不作为”,他的死与老明公路的缺陷也有直接关系。溧水县交通局是主管建设并维护此路段的单位,南京市交通局是其上级部门,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是此道路的设计者,严某的家人一口气将这三家单位一同告上了法院,并提出了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严母生活补助费共计9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单位认为道路无缺陷 按照二级公路进行改造的老明公路,在完工后曾被评为优良工程,这样一条道路,究竟是否存在原告所说的缺陷呢?溧水县交通局认为,原告称该局行为是“不作为”,而“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不该出现在民事案件中。南京市交通局也认为,老明公路的建设单位是溧水县交通局,该路的竣工交付和接收养护单位也不是南京市交通局,自己根本不该当被告。江苏省规划设计院在法庭上指出,该单位对老明公路的设计并不存在什么问题。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二级公路上的“小桥和涵洞可仅设缘石或栏杆”,在这里技术标准采用的石可以设或可以不设,属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标准。在设计事发地段时,考虑到该涵洞管径较小,也并非人通行的涵洞,就没有设置栏杆,这不违反国家技术标准。 调解无果,法院择日判决 对于严某的死,三被告的观点如出一辙。他们认为,事发时是深夜,严某在酒后无法控制车辆及辨识方向,才误入沟中致亡。因为此路柏油路面外侧还有1—2米宽的土路肩,如果是正常人骑车直线行驶在路上,当其从柏油路骑至土路上时,定会警觉,不可能掉入沟中。 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没有能够调解。法院将择日判决此案。 快报记者 马乐乐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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