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国家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的的犯罪证据不足,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3年3月25日,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我有金斑喙凤蝶标本,有意者请与0931-397XXXX杨先生联系”的信息。同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邓某在网上发现这条消息后,于5月28日以本人姓陈为名给杨打电话称自己有“金斑喙凤蝶”,并问杨要不要,杨让邓把蝴蝶带到兰州来。邓遂于5月31日上午8时许,携带“金斑喙凤蝶”从广西来到兰州与杨取得联系,当两人在南关什子一冷饮摊处以十二万元价钱交易“金斑喙凤蝶”(死体)时,被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杨某随即被兰州市森林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出售国家珍贵、濒临野生动物刑事拘留。 2003年8月18日,该案经兰州市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审查案卷后于9月3日、11月14日两次将该案退回森林分局补充侦查。2003年12月23日,森林分局再次将案卷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4年1月7日,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再次审查后认定,因没有证据证实互联网上的信息是杨某所发,因此检察院认定杨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的犯罪证据不足,故依照有关规定,城关区检察院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3月16日,兰州市森林公安分局也对杨某解除取保候审。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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