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刚过17岁生日的少年李宏(化名),与不满14周岁的小丽(化名)处朋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4月20日,李宏因涉嫌奸淫幼女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2003年12月,初中毕业的李宏从外地来长春打工,结识了长春市某中学的学生小丽,不久,二人便处上了朋友。2004年1月14日晚上,小丽带着李宏回到家中,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小丽的父母考虑到只要惟一的女儿高兴就行,也默许了他们的关系。后李宏家人发现小丽户口本写着她才13周岁,但也默许了他们的关系。
今年春节过后,二人回到小丽家中居住,小丽的父亲考虑小丽年纪太小,担心长此下去对她身心不利,就撵了李宏几次。但李宏却异常霸道,拿起菜刀将小丽的父亲赶出家门,致使小丽父亲一直在外流浪。4月的某晚,李宏和小丽在从网吧回来的路上被巡逻的民警盘查,李宏随即交代了他的犯罪事实。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男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不视为犯罪;已满16周岁的少男,无论什么原因,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奸淫幼女罪。(记者 杨李一 实习记者 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