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22日电(方剑磊、黄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重庆市九龙坡区曾文忠“涉黑”团伙12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文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对其余11名被告人也相应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
被告人曾文忠,又名曾老五,曾因多次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服刑过程中,于1999年9月19日因病保外就医,2000年3月回监狱服刑。2000年7月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01年1月11日其刑期届满。从2000年3月开始,曾文忠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和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被告人梁正东、吴永德、曾明、郭义、何显佳、叶伟利、李勤、唐毅、钟志伟、李红兵、孙柯等劳改释放人员和社会无业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江北区等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曾文忠为首,被告人梁正东、吴永德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曾明、郭义、何显佳、叶伟利、李勤、唐毅、钟志伟、李红兵、孙柯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插手他人经济纠纷、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一带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曾明、李红兵、何显佳另外伙同他人实施的四笔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文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枪支4支,指使其组织成员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非法持有枪支4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该罪情节严重,对被告人所犯的上列罪行,依法应予处罚,并应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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