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重庆四月二十二日电(邹辉方剑磊尹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原重庆江北区财政局局长李景平,被指控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景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景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借款给东寅公司的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借款五百九十六万余元人民币不能收回,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李景平在明知三和公司资信差,担保中心主任不同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担保,致使担保中心一千六百四十余万元人民币不能收回,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李景平利用其担任江北区财政局局长兼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和经理的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采用虚假工商注册登记,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以正元公司帐外利润支付股权转让金的手段,非法占有投资公司资金成立的正元公司的全部股权。
被告人李景平在投资公司与正元公司关于南云厂资产转让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结的情况下,为了其个人的利益,伙同他人对南云厂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将投资公司已获得的转让款二百余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正元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李景平利用其担任财政局局长、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和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借款或担保,事后收受感谢费人民币四万元、港币九千元、美元二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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