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昆明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蔡顺说,通过庭审出示的鉴定结论证实,马加爵作案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其因琐事与和自己同窗度过3年多时光的同学积怨,并处心积虑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将他们杀害,尔后出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从实施作案计划到接受法庭审判,马加爵的思维、对答和希望法庭对其严惩的陈述都十分清晰、明确。印证了鉴定机关关于马加爵没有精神病的鉴定结论。
马加爵也不存在自首的情节。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马加爵作案后即出逃,公安机关在掌握了其涉嫌犯罪的一些重要证据后向全国通辑,在群众提供“发现马加爵”的明确线索的情况下将其抓获。在被抓获前,马加爵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自首,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庭审中,他也明确表示自己并不想去自首。因此,不能认定马加爵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