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4月26日23:40首播
主持人阿丘:我在上初中的时候学过一门课程叫《法律常识》,我记得《法律常识》的第一篇课文说的是《宪法》,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其他的法律都要服从于《宪法》的精神。——从那个时候起,我就觉得《宪法》应该是挺重要的,根本大法呀!也是从那个时候起,我觉得《宪法》和我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因为它说的好像都是国家的大事儿。那么,《宪法》是不是真的离我们很远呢?昨天,我的同事从江苏盐城带回了一个故事,这个故事让我重新理解了《宪法》对我们老百姓的意义。
画外音:上个星期一,江苏《现代快报》登出了一篇报道,这篇报道说,江苏建湖一家服装店所租用的铺面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法院强制搬迁,店主认为,今年三月在人代会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已经明确写道,“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方的做法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他们决定,拿起《宪法》,走上法庭!
主持人阿丘:拿起《宪法》,走上法庭!——《现代快报》认为,这江苏建湖的这个案件是《宪法》修正案颁布以后公民以新《宪法》维权的第一个案例,那么江苏建湖县的这起拆迁纠纷,实际的情况怎样?上周二,《现代快报》刊登报道的第二天,我们的记者来到了江苏建湖。
画外音:郭宗宏,被强制搬迁服装店的店主,在四月六号强制搬迁的过程中,被法院以“妨碍执行”为由拘留了15天,这一天,他刚刚从拘留所回到家里。
郭采访:我自己最根本的权利的不到保护,我周围的很多朋友问我,下面怎么办,我说我拿起才颁布的宪法当中的有关条例,我维护我自己的权利。
画外音:事情要从四年前说起,2000年,郭宗宏的元亨公司租用了建湖县劳动就业处培训楼的三间铺面作服装专卖店,租期四年,今年五月十九日到期。从郭宗宏提供的这份材料来看,他对这家铺面进行过两次装修,第一次是在2000年,第二次是在去年九月,经一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估价,仅去年九月的这次装修造价为十八万元。
郭采访:我当时装修因为我跟劳动就业处的领导,跟他们汇报了一次,我说就是因为合同到2004年5月19号到期我说合同到期以后,我想再签五年,他说没问题,你可以再装修。
画外音:就在劳动就业处答应续租铺面,郭宗宏打算把这间服装店继续经营下去的时候,意外的情况发生了,今年2月7号,劳动就业处接到了县拆迁办公室的一个通知,这份通知说,根据县政府决定,劳动就业处培训楼将被拆迁。
郭采访:我当时想我说算了,认了,算我倒霉算了。
主持人阿丘:县政府要拆迁房子,铺面可以另找地方,但是刚刚花十八万做过的装潢怎么办?郭宗宏翻出四年前的租房合同,上面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合同期内政府规划此房拆迁,则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元亨公司)装潢费用甲方(就业处)概不负责。如政府补贴装潢费用,则补贴部分归乙方所有。”——从这份合同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给不给补偿装潢费用,那么到底给不给补偿呢?郭宗宏找到了劳动就业处的领导,但是就业处的领导说,给不给补偿,他们说了不算,要政府决定,于是,郭宗宏准备了一份要求拆迁补偿的报告,来到了县政府拆迁指挥部。
郭采访:我们把一份报告带给他,他说我们不会收你报告,叫我们带回去,我们说带到你们这边,麻烦您提交一下,我们有什么想法,什么意见你反映一下,他说你最好还带回去,如果你不带回去你走了以后我们还要扔到马路上。
主持人阿丘:有关部门拒绝接受郭宗宏的报告,眼看拆迁期限来临,无奈之下,郭宗宏决定运用法律武器,他聘请了两位律师,两位律师经过详细的法律和政策查询后认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郭宗宏要求补偿装潢费用合理合法。律师说: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商店装潢费用,是郭宗宏合法的私人财产,政府如果要征收他的私人财产,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否则,县政府就违反了宪法!”——听说有了《宪法》的撑腰,郭宗宏放心了,他决定:不补偿装潢费,就拒绝搬迁。
郭采访:我说有关拆迁有些协议都没签,我说我真的如果搬掉,这边东西拆掉我什么话都没说,没有证据了。如果说你跟我签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签下来,我说钱多与少不成问题,不管你哪个部门只要你签个字上面,你能对这件事情负责我就行了。也就是说你这个东西没签字以前,我说我不会搬的。
主持人阿丘:郭宗宏的这个决定导致的后果,我们已经从《现代快报》上知道了,强行搬迁、拘留十五天。那么,郭宗宏的财产,到底应不应该受到保护,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有人认为,法院的做法有违反《宪法》、滥用权力的嫌疑!这个人是谁呢?萧泽晟,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师,看到《现代快报》对这件事情的报道以后,他很快找到了郭宗宏,表示要为他做代理律师,讨回公道。
律师萧泽晟:我这个个性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这么一个个性。
主持人阿丘:萧泽晟律师依据什么认为建湖县法院有违反《宪法》、滥用权力的嫌疑呢?他向我们的记者提供了一份建湖县委政府发布的文件,——我们看看这份文件,《关于调整县城拆迁改造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就在这份文件所规定的拆迁改造组成人员名单中,有一个人引起了萧泽晟的注意,这个人是谁呢?建湖县法院院长!
律师萧泽晟:那么如果法院院长进入拆迁指挥部行政这个权,就必然就可能会与老百姓之间发生纠纷,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这个纠纷案,我们目前的法律规定,还得向你的法院起诉,你法院里审理,这样一来,法院既做了当事人,又做了法官,违背了我们进的独立审判,包括我们属于这个公正审判的一些最基本的要求。 就是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公正的原则相违背,所以与我们宪法的精神是不一致的。
阿丘:萧律师认为,《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该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建湖县法院院长成为拆迁指挥部的成员,这已经违反了《宪法》对法院职能的基本规定,所以,无论法院根据什么样的事实,依据什么样法令进行强制搬迁,都可以被怀疑为是不公正的!
萧泽晟:我研究的是《宪法》,证明的是《宪法》,《宪法》如果没有尊严,《宪法》在实际的生活中间,如果不能呵护我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觉得我们作为《宪法》学者是很悲哀的,这就是我自己心里面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解说:那么,法院是怎样执行的呢?3月23日,出租方劳动就业处对郭宗宏的元亨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元亨公司根据租房合同的规定,服从拆迁、腾空让房。3月29日,县法院民事庭下达裁决书,要求元亨公司履行合同,于4月2日腾空让房。由于法院的裁决对装潢费用补不补、由谁补,均未涉及,元亨公司拒绝执行,4月6日,县法院一位姓吴的院长带队,来到商店,强制执行。
郭宗宏:他就跟我谈,他说昨天县里面为这个事情又开会,把我们法院都找过去在协商,按照县里县政府的意思就是说一分钱都不给你补偿,我跟他们说了,人家这边投资也不容易,我对你们实在很同情,很可怜的,你自己看,问我补偿要提多少钱,他说你自己看,就是说在这个一定的范围内,我还可以帮你考虑。后来我们这个律师就说了,吴院长按您这个说法,就县里面意思是多少?他说他县里面意思就是一分钱没有,但是如果说你们提出来不是太过分的话,我可以去请示,也就是说他把所有东西全部封好以后,他跟我谈这个事情,强制执行就是这个店东西全部已经搬掉了,他跟我说这个话。
主持人阿丘:郭宗宏说,吴院长答应争取赔偿有两个前提,第一是要他在强制执行裁决书签字,第二还要求他做出书面保证,不再要求补偿,郭宗宏拒绝了院长的这两个要求,结果被县法院以“妨碍执行”为理由拘留十五天,令郭宗华伤心的是,在拘留所,他看到了自己已经69岁的父亲,父亲说,儿子被带走后,自己也以同样的理由被拘留了。
郭宗宏:后来他夜里12点过后,他一个人坐在那里(拘留所),也没躺下,就自己在哭,他自己说,我看着都有流眼泪,
主持人阿丘:郭宗华的父亲被拘留的原因有两种说法,法院的说法是,强制执行的时候,他出手殴打法官,而老人的说法是在拉扯的过程中失手碰到了法官的眼睛。由于建湖县法院拒绝了我们记者的采访,所以当时的情形难以确认,而郭宗华的父亲从拘留所出来以后,直接进了医院。
郭采访:也就是到这个时候,所有的赔偿不赔偿,我都不再想这个了。我想就是说,我去拿一个法律的武器,就是说,维护我自己的权利。我想一个公民最根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主持人阿丘:在同律师协商打官司的同时,还把自己的情况写成材料,寄给了各地的新闻媒体,南京的《现代快报》也接到了这份材料。
《现代快报》主编:我们正在寻找宣传宪法修正案的选题,觉得这件事情非常典型,决定追踪报道。
解说:《现代快报》这篇报道,除了介绍整个事件的过程之外,还由有关专家作了评说,国内知名的宪政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认为,此事反映了一个现象:许多地方政府、甚至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往往只注意具体法和政策,恰恰不注意宪法。“形象地说,就是在有些人的头脑中,宪法是用来供的,而不是用的。其实,在我国打造法制政府过程中,第一条要求是依宪行政,第二条才是依法行政。”
主持人阿丘:《现代快报》作出报道以后,建湖出现了两件事,第一件事情是县城里再也买不到《现代快报》了,这件事情不知道是谁做的,第二件事呢是政府做的,刊登报道的第三天,建湖县政府对《现代快报》的说法作出了回应,他们说,拆迁办一直答应给郭宗宏三万五千元补偿,只是对方嫌数量太少,拒绝搬迁,所以才做了强制执行!——郭宗宏是因为嫌补偿数量太少而拒绝搬迁?他对我们记者可是说对方拒绝给予任何补偿!——到底真相如何呢?我在这里不能妄下结论,只能为您提供以下三种说法,第一种是建湖县政府的说法,第二种是郭宗宏自己的说法,第三种是《现代快报》记者的调查。我们先看看第一种说法:
解说:这是建湖县政府向记者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表,在这份估价表上,劳动就业管理处的房产和附属物都已经被估了价,而郭宗宏的装潢也被单独列出,补偿数额为三万五千元,县政府的工作人员说,拆迁办一共向劳动就业处支付91万多元的拆迁补偿费,在这笔费用中,已经包括郭宗宏的补偿费。
县司法局长:他拿不到就是他跟劳动就业处之间的问题了。
我们的记者拨通了劳动就业处长的电话。
处长:1、三万五的事我通知过郭宗宏的一个营业员,2、郭对补偿的事没有任何反应,没有提出过任何想法,没有找过就业处。
主持人阿丘:好,刚才是县政府方面的说法,现在看看郭宗宏自己的说法:
郭:估价书的日期不对,上面是2月2号,但是我因为过春节,二月5号才开业的。另外,哪里有我的东西被估价而我本人不知道的道理?按照他现在这个说法,是先评估后通知的,没有的事,他全都是假话。
主持人阿丘:郭宗宏的说法说完了,我们听听《现代快报》的说法,宫靖是采写这篇报道的记者,为了完成这个报道,他曾经到建湖县劳动就业处、拆迁办和法院作了调查。
宫靖:但是可以很清楚地肯定一点,就是在我这次采访过程中,无论是就业处、还是拆迁办、还是法院,都没有提到这个三万多元评估费的事情,包括郭宗宏。几方全部没有提到。在我们的那次采访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我们,有这么一份评估的报告存在。
主持人阿丘:三方各执一词,到底真相如何,只有司法部门去做调查了清楚了,当然了,这必须是公正的、在《宪法》规定的原则之下的调查。说回郭宗宏,从拘留所里出来以后,他委托萧泽晟律师起草了一份起诉书,萧律师决定援引《宪法》的条例,状告建湖县政府。
律师:在过去的行政诉讼中间,一般都是援引的一般的法律,很少援引的是《宪法》,由于《宪法》对财产权征收的条款,这个征收征用的条款,非常明确,非常明确的语言,规定了政府,就是国家在征收征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可以沟通利益的需要,征收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你必须给予补偿,补偿是《宪法》给政府规定的义务,而这个案件里头,就是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阐述,就是政府拒绝给予他补偿。因此我认为用《宪法》的这个条文,作用主张权利的依据,以及要求政府履行的也就是这个宪法的履行义务的依据,也是这个宪法的规定。
解说:4月21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到了起诉书,按照规定,法院将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答复。
主持人阿丘:到目前为止,法院还没有表示是否立案,所以,被媒体称为修宪后维权第一案的该案,还不知道能不能开庭,我想,无论法院是否受理,无论法院对本案的事实如何认定,有一点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那就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留意《宪法》和自身利益的关系。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周一至周五23:40首播,次日4:40,15:30重播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