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著名跨国企业朗讯科技中国的4名主管被集体解雇,原因是他们涉嫌行贿,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记者日前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朗讯中国的行贿对象尚未确定,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原则,北京市检察机关如果没有接到相关举报,不会主动介入调查。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是否接到举报和行贿对象的性质是决定检察院是否介入此事的主要因素。如果没有人向检察机关举报,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很少主动介入调查。至于行贿对象的性质,只有涉嫌对象是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一经举报,检察院就可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行贿对象是民间企业、合资公司或商业机构,则属商业贿赂,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有报道说,朗讯中国的这4名高层因涉嫌行贿被解雇,至于行贿对象是谁,现在还未透露。但是“中国一家知名移动公司媒体联络员对本报记者说,中国各大电信业公司都是朗讯的客户”。而另据知情者介绍,“行贿对象主要是合作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有通过行贿给政府官员,官员再打招呼给公司领导来完成项目合作的。”
基于中国各大电信业公司多是国有企业,如果这位“知情者”的说法是属实的,朗讯行贿的对象就是“政府官员或国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行贿的对象的性质已很明确。那么,检察机关不介入就只剩下一个理由——“没有人向检察机关举报”。而被解雇的朗讯4位高管说:他们没有行贿,只是按照中国相关行业的“潜规则”办事。如果朗讯中国公司的员工也这么认为,就意味着“朗讯事件”中,可能没人会站出来举报,受贿的官员们很可能逃过一劫。
但这不证明其中没有腐败行为发生。据相关数据,10年内,中国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处理如此之多的案件,仍不能有效阻止该领域的腐败,这是否也与反贪局这种“民不告官不究”的“不主动介入”的工作原则有一定的关连呢?
据朗讯公司披露,该公司本次进行的对全部23家海外分公司的反腐败调查,只在中国区发现了问题。这里有没有“朗讯是一个严格而规范的公司,出现这样的问题在于中国相关行业的潜规则”的潜台词?我觉着是有的。这委实让人尴尬,但我们又不能面对。2003年10月初,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透明国际”公布了2003年度全球腐败指数报告,得出结论:九成发展中国家急需实际帮助以制约腐败。“透明国际”对全球133个国家的腐败程度进行了调查,中国与斯里兰卡和叙利亚并列第66位,属于腐败程度较严重的国家。2003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了反腐败的“三个仍然”——“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也说明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实际状况。
腐败给腐败者带来“租金”,却对全社会造成福利的损失。通过朗讯事件而暴露出来的中国商业圈中盛行的“潜规则”,其受益者是行贿的外国公司和受贿的官员,那么损失的是谁,当然是国家和广大的消费者。
这种“潜规则”的危害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它可能毁掉中国正在着手建立的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必定是法制经济。但这种“潜规则”之所以大行其道,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不完善的政策环境给其创造了生存的空间。所以,对于这样的“潜规则”不能等闲视之。从这方面讲,对于检察机关的“没有举报不主动介入”的做法,我怎么也有点想不通,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原则,不正是“不完善的政策环境”的现实反映?是主动进行创新改革,还是坐等政策?难道就听任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这很让人感到困惑。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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