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4月27日电(记者沈汝发)“霸王条款”将被责令修改,拒不修改则对“霸王条款”提供方的名称、合同名称和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予以公示。这是记者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出台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中获悉的。
据介绍,由于合同格式条款是合同条款的提供方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预先拟定的,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消费者的权益经常受到“霸王条款”的侵害。出台监督办法的目的就是为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办法要求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合同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扩大自身权利、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责任和排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详细内容。如果因法律或法规的特殊规定而含有上述内容,提供方应在合同订立前明确告知对方。
监督办法还要求下列合同中含有合同格式条款的,需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屋买卖、转让、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装修合同;运输、旅游合同;医疗服务合同;超市供货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有线电视收视合同;邮政、电信合同;金融、保险合同等。
工商部门对格式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格式条款将要求提供方予以修改,提供方如无正当理由拒不修改,工商部门将同各地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对提供方的名称、合同名称和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予以公示。(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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