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昨日通过相关办法 对行政过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本报讯(记者 王丽凤 通讯员 王宏山 江咏川 邱创泓) 为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讨论通过了《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对那些不构成违纪违法,但群众反映较多、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行政效能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最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责任人将被免职、辞退。 《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考了其他法律法规,同时吸收了兄弟城市和市政府系统相关单位开展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办法》共7章42条,主要包括责任追究范围、责任的认定、行政过错行为种类和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机构、责任追究程序等。 《办法》规定,行政过错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公众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分为一般过错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和特别严重过错行为,由专门的责任追究机构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认定。同时,对屡次出现过错行为加重处理。而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方式则分为诫勉、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停职培训、引咎辞职或免职辞退等。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办法》还设定听证程序,保证被追究责任人在引咎辞职或免职、辞退处理前享有充分的申辩权、陈述权,此举为广州独创。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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