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示
香港公司贷款,广州市荔湾区政府向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如该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情况,我区政府将负责解决”。贷款到期,这家公司分文不能偿还,荔湾区政府因上述《承诺书》卷入诉讼。因违反我国法律“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该区政府两审都输了官司。日前,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公司借钱政府承诺担保
1996年2月5日,香港企业银顺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银顺国际)要向原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下称银行)贷款,广州市清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清平公司)作为担保人,向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契约》,约定由清平公司提供保证范围为港币2500万元及利息的最高额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外汇管理二处在该担保契约上盖章载明同意,并确认了2500万港元的额度。同时,广州市荔湾区政府也向银行出具《承诺书》,称上述申请的授信额度业经该府批准同意,区政府愿督促银顺国际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荔湾区政府还在《承诺书》中表态:如该司逾期或拖欠贷款,区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银行蒙受经济损失。
有了清平公司的担保和政府的承诺,银行开始放心提供贷款。但贷款到期,银顺国际却未能归还。通过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银行追回了近115万元港币的贷款,但仍有高达1000多万元港币的本息遥遥无期。1999年到2001年,银行6次向清平公司和荔湾区府发出律师函,要求二者履行担保人的责任,但是没有回音。
2001年10月1日起,本案中提供贷款的银行与其他银行合并成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无法收回贷款的银行将清平公司和荔湾区府诉至广州中院,要求二者对银顺国际的巨额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违法政府要作赔偿
2003年9月,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清平公司对银顺国际的担保契约依法成立有效,判决清平公司对贷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荔湾区府出具《承诺书》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内地法律禁止国家机关作保证人的规定,其保证行为无效,故判决荔湾区政府对欠款中银顺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
清平公司和荔湾区政府都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针对政府出具的《承诺书》究竟是何性质这一最有争议的问题,荔湾区府提出,该府只是承诺督促协调银顺国际按期还款,并无保证代其偿债的意思表示,《承诺书》仅是一份安慰函。对此,省高院审理认为,该政府表达的“负责解决”就是代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保障银行不受损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这就是为银顺国际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省高院指出,“安慰函”并不是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术语,如其内含有担保的意思表示且被对方当事人接受,同样构成一份担保合同;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不需以格式化的担保合同文本为前提。
经审理,省高院认定清平公司和荔湾区府上诉请求无理,驳回了二者的上诉。据悉,本案日前已进入执行阶段。因清平公司无力还债,日前银行已向提供担保的荔湾区府发出律师函。记者 黄珊
法规档案
《担保法》第5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8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9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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