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 ●1997年1月17日被逮捕。 ●2000年5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魏光前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魏光前伙同徐光明共同受贿人民币865万元。此外,魏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2年至1996年初多次收受他人贿赂474900元。另有391007元魏光前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 2000年8月1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 ●2003年7月9日,魏光前案重审,当时,起诉涉案金额减少370余万元。魏光前部分否认检方指控的犯罪实事,其辩护人认为魏有自首、立功情节。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指控了魏光前犯受贿罪的30件犯罪事实,认为魏光前在任兰州连城铝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徐光明共同受贿565(前次为865万元,记者注)万元人民币,魏光前获得人民币448204元;魏光前还单独受贿525400元。另有46万余元魏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公诉机关指控魏光前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认为魏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给国有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达2.79亿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魏辩解其在任时曾为省上做过贡献,现身患重病,家有老母,希望法庭从轻处罚以尽孝道。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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