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启 ,男,汉族,现年51岁,河南省兰考县人 ,原任兰州连城铝厂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广东南海桂鸿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6年7月16日,经兰州市检察院决定立案侦察,同年11月16日决定逮捕,并发出通缉令,1997年12月30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缉拿归案。 王顺启自1994年至1995年4次共收受广东南海桂鸿实业总公司经理潘志雄行贿的人民币9万元、港币18万元,在联营及对潘志雄私人企业资产评估中为潘志雄谋取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在被兰州连城铝厂派往南海桂鸿铝业集团公司工作期间,王顺启严重背离职责,丧失其在南海桂鸿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权,越权与潘志雄订立虚假协议并在假协议上签字,在集团公司的财务上报帐,造成特别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与此同时,王顺启还收受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徐光明5次行贿款人民币12.36万元,港币5000元。王顺启在受贿期间为徐光明等人提供诸多方面的方便,先后两次将南海桂鸿实业总公司欠连海综合开发公司的铝锭货款共计830万元通过调帐、转帐直接转为南海桂鸿铝业集团公司欠兰州连城铝厂的铝锭货款帐上,造成连城铝厂830万元货款至今不能收回。 1999年 8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顺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财产2万元。宣判后,王顺启服判。 ●金全禄,男,汉族,现年50岁,甘肃省永登县人。任原兰州连城铝厂厂办副主任兼通宇信息咨询公司经理。 ●马平川,原通宇信息咨询公司会计。 1994年1月至1995年9月,金全禄以开假发票等手段,单独或伙同马平川先后5次从兰州连城铝厂宝兴工贸公司、人才资源开发公司支取通宇信息咨询公司及厂办应收货款利息、劳务费等共计人民币1298余万元,金全禄将其中的8.48余万元据为己有,马平川从中分得赃款4.5万元。1994年6月至1995年9月,金全禄接受兰州建化机电研究所、兰州鑫保实业公司及厂负责人委托,在向兰州连城铝厂天茂公司综合经营部、厦门宝帆贸易公司、广东省南海市桂鸿实业总公司销售铝锭及参与兰州宝厂铝业有限公司与甘肃省机械工业物资购销公司办理进口汽车手续的业务中,索取、收受天茂公司综合经营部、鑫保公司、省机械工业公司、桂鸿公司各种名义的好处费、“劳务费”人民币13.2万元、港币1万元。同时查明,马平川在1995年4月27日,私自从银行支取信息公司存款6万元,交给其兄用于偿还债务,尔后用私款补回人民币1.95万元。 1998年12月2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金全禄有期徒刑20年。1999年 6月1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金全禄有期徒刑16年;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马平川有期徒刑6年。 ●常生寿,男,汉族,现年50岁,甘肃省酒泉市人,原任兰州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1995年6月,常与本公司出纳张丽玲清理已故会计牟惠芳的办公用品时,发现两张价值5万余元的汽车修理发票,常隐瞒真相,将两张发票自己签报,领出现金5.4万余元全部私吞;同年5月,兰州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给设在广州的联络处划拨周转金10万元,该处撤销后,常将价值10万余元的发票在公司签报后财务人员冲平了“联络处”的周转金,将10万余元人民币私吞,构成贪污罪。 1993年1月,常在考察广东东莞东泰公司的地产情况时,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陈晓晨送的人民币20万元;1994年至1996年期间,常先后数次到广东南海桂鸿公司总经理潘志雄处催要货款等事宜,收受潘送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8000元和“劳力士”男式手表一块;1992年至1996年期间,常收受广州大沥伟业五金厂厂长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5年,常委托兰州市房屋开发公司职工巩安林将“连海公司”位于兰州市静安门的一套住房出售,常收受巩安林人民币1万元;1993年5月,常到“上海分公司”查看工程时,收受该公司经理金光琪人民币1万元;1995年9月,常将本公司位于兰州市静安门的17套商品楼房承包给公司职工王全胜出售,收受王送的人民币2.5万元,构成受贿罪。 1999年8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生寿以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10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何谋云,男,汉族,现年41岁,兰州市人,原兰州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经营部主任。1997年7月4日,何谋云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兰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被检察院依法逮捕。 1994年8月,何谋云和李某受兰州市工商银行委托,以工行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在上海“宁波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设立帐户进行股票交易。同年9月,兰州连城铝厂连海公司所属的上海公司经理金光琪(另案起诉)找何谋云,要求在“宁上部”开户炒股,何便让金在同一“席位”进行股票交易。金严重违规透支操作,造成透支亏损达1167.5万元人民币。“宁上部”对金所造成的透支视为何、李的共同行为,便将兰州市工行帐户内1000余万元全部冲帐和平仓。经审计,发现因弥补透支给工行兰州市信托投资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达479万余元。 1995年4月下旬,何谋云和李浩、金光琪、徐光明预谋为出逃国外筹措资金,徐光明提出以他曾受贿的“奔驰”车一辆作为抵押向何、李贷款。何、李在知晓该车不属于“上海公司”的财产且无贷款授权的情况下,于同年6月14日办理了贷款手续,何谋云并在他管理的帐户内给金光琪开具56万元支票一张,兑成现金后,何谋云和李浩、金光琪、徐光明携此款逃往国外挥霍一空。检察院认为何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 1999年9月2日,兰州市法院以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董树德,原连城铝厂供销运输处处长。 魏光前利用手中权力鲸吞“铝锭”,其下属——原兰州连城铝厂供销运输处处长董树德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吃“供销运输”,为别人提供提货运输等方便,先后多次收受客户送的人民币、实物等计人民币7.38万元,美元1900元。 董树德在担任兰州连城铝厂供销售运输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兰州有色金属公司所属的兰澳公司副经理梁军送的人民币1万元,收受金钟公司副经理刘建国送的人民币6000元和价值1300元的黄金纪念币1枚,收受金达公司经理武良全等送的人民币7000元。1993年至19%年,董树德收受甘肃省物资局物资贸易中心综合部、浙江临海铝型材厂、西安佳峰有色金属材料公司等单位送来的人民币3.8万元和美元1900元,收受联海公司副经理常生寿、天茂公司经理孙贵林、甘肃省物联公司经理赵文海送的人民币1万元和金手链、金项链和金戒指各1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1999年9月1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宣判后,董树德服判。 ●金光琪,男,回族,现年49岁,江苏省扬州市人, 原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上海公司经理。1997年11月19日,金光琪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兰州市检察院逮捕。 1993年8月,金光琪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财务以“支付货款”为名,先后4次给皋兰县金属材料厂的李宗明汇款50万元,指使财务人员将帐冲平;1995年6月,李宗明归还上海公司10万元,1996年,李宗明先后6次给金汇款8.7万元,全被金挥霍;1997年初,金为侵占李借上海公司的款项,书写两张共50万元的假收条让李做帐;1995年5月,金光琪用公款买卖股票和国债期货造成巨额亏损,为逃避法律制裁,金于同年6月14日持盖有本公司公章的两张介绍信向兰州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借款56万元,并以“奔驰300”轿车1辆作抵押金将此款入帐后,办理本票1张,转入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郑华个人股票帐户上,套取现金,跟徐光明等人携款外逃挥霍一空;1994年初,金光琪找连城铝厂供销处长董树德要铝锭,董指使连城铝厂“上海金属贸易处”以连城铝厂的名义给金的公司划拨铝锭100吨,实提99.999吨,金销售后得款118.49万元,金未向连城铝厂结算,反而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帐做平,金将此款做国债期货交易全部亏损;1994年9月28日,金光琪将上海公司的2万元人民币用支票的形式转入其朋友梁广强个人股票帐户炒股,后于1995年5月20日将此款取出,挥霍一空,构成职务侵占罪。1995年3月,金光琪为偿还货款,找甘肃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经理刘鹏,编造谎言,以只有还掉货款,厂里才发铝锭以弥补给证券部所造成的损失为由,向刘鹏借款,刘轻信谎言,给金借款340万元,金将借款归还货款后畏罪潜逃构成货款诈骗罪。 1995年1月至4月,金光琪在甘肃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开投3个国债期货帐户,从事国债期货交易,先后投入上海公司资金860万元,造成损失达1675.82万元,构成挪用资金罪。1994年9月和12月,金光琪在宁波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和甘肃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开设3个帐户,从事股票交易,投入资金430万元,造成损失1306.58万元。 1999年 7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2月2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货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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