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黄全权)中消协27日公布的“2003年度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总结结果显示,一些经营者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已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严重侵害,危害范围十分广泛。
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正成为千夫所指。中消协提供的统计数字表明,去年一年共征集消费者提供的不平等格式条款4802件。电信、商品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等几大行业成为反映最为集中的领域。
中消协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从有关方面收集的情况来看,无论是电信、商品房还是其他行业,“霸王条款”一般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因此消费者应注意进行识别,避免成为不公平条款的受害者”。
——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河北省某无线市话服务协议中规定:“因改善网络通信质量,本公司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升级等措施,为此影响客户通信,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尤为突出。北京市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消费者未按期向开发商付房款,逾期超过30日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80日,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是违约,双方承担的责任却不对等。
——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广东等地一些移动电话服务协议中称:“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联通公司索赔。”
——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凡违反本公约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100元罚款”。通过格式条款,经营者自我授权对消费者进行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
——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一商务咨询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出国移民合同时,在关于“申请周期”一项规定:“整个申请周期要视加拿大政府的申请处理情况而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其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而一些商场促销活动中频频出现的“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更成为纠纷产生时“牢固”的挡箭牌。
“无论是哪种具体的表现方式,不平等格式条款都反映了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社会各界应对此进行充分的揭露和斗争,包括拿起法律的武器。”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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