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福州的李先生和王先生向本报维权热线0591-7095315反映,2002年底,他们分别与福建恒生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鼓楼区嘉华公寓,购房合同规定房子必须于今年4月30日前交付使用。然而,4月初,两位购房者却收到了该公司的一份《入伙通知书》,要求他们缴纳由公司自行安装的防盗网的费用。
两位消费者认为,他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这一项约定。“这是一种强买强卖行为。”李先生说。对此,他与王先生一起多次向该公司交涉。但开发商明确告诉他们,不交防盗网费用就是不交房。
昨日,记者采访了福建恒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部的苏经理。苏经理告诉记者,由于公司先期开发的嘉华公寓1、2号楼原先没有统一安装防盗网,交房后,各家各户就自行安装,以致防盗网五花八门,影响了小区的美观。苏经理承认,购房合同并没有对安装防盗网做出约定。但她认为,开发商也是为了楼盘外观好看,才统一安装了防盗网。
对此,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林锋认为,防盗网是一种附加设施。消费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中并未注明由消费者委托开发商安装防盗网,而开发商却规定不交防盗网费用就不交房。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应该认定是搭售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
黄律师认为,在开发商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防盗网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附赠行为。消费者可以不必交这笔费用。
本报记者 林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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