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认为自己存入银行的是3万元,而存折上却显示3000元,储户吴女士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但是吴女士没有就此拿出证据,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2003年6月30日,吴女士持存折到某银行天坛支行取款,营业员查询后告知其存折余额为3010元,但吴女士后来发现存折上余款竟变成了0元,于是便找到天坛支行,支行发现错误后立即将存折余额更正为3010元。不久就接到吴女士的投诉,称其2000年2月2日存入的应是3万元,而不是存折上的3000元。接到投诉后,支行立即进行了核实,发现其当时原始单据写的就是3000元。
2003年8月,吴女士起诉至一审崇文法院称,当初存钱时只看到存折上一串零而未仔细审查,存款后的几年里只注意看日期,而一直未发现款数有误。所以现在起诉要求支行按3万元数额支付到期存款。支行则认为,根据支行当天查账记录,无“长账”情况出现。吴女士在拿到存折时就应该审查检验,且在存款后的两年半时间内都未提过异议,支行不存在毁灭单据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吴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一审法院驳回吴女士的诉讼后,她又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存折是确认储户存取款的主要凭证。吴女士上诉坚称其存款为3万元、银行销毁了原始存款凭单并另行伪造了该存款凭单,均没有举证证明,法院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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