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谋取暴利,遵义县李豪等9人相互纠合在一起,半年时间内将17名女子诱到广西卖淫。4月27日,主犯李豪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8月期间,遵义县人李毫、刘丛美等人纠合在一起,采取交叉作案等方式,先后将17名女青年诱到广西从事卖淫活动,9名被告人借机收取好处费。其中,李毫4次组织12名妇女、刘丛美2次组织6名妇女到广西防城港市刘丛美等人所开的发廊卖淫。法院认为,李毫等人在部分妇女不愿卖淫的情况下,又采取强迫等手段使其卖淫,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法院同时一审判处刘丛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至3年有期徒刑。(实习生 付蕾 本报记者唐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