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花盆从天而降,将楼下的工人砸伤。一审法院判决楼上50名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其中37名住户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昨日公开审理此案,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人齐声喊“冤”。
2001年9月27日晨,原告蒋祥发路过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脑浆崩出,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属7级伤残。
事后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名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57名住户中,除了7名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名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700多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蒋祥发话语不多,仅简单地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有时还需要律师提示。他似乎还没从两年前的重创中恢复过来。
而一审被判赔的住户纷纷喊冤。罗某称,事发时,只有妻子一人,而自家窗户离花盆坠落的地方足有18米远:“她就算想扔,也扔不到这么远!”李某说,事发时他家早安装了防护网,网上栏杆的间距不到12厘米,花盆肯定掉不下去。但为了找到事前安装防护网的证据——写有安装日期的收据——他翻箱倒柜却始终没能找到。他又走街串巷,希望找到给他安装防护网的商贩作证,可那家小店早已易主。更多的住户表示自己从未养过花,与那个坠落的花盆没有任何关系。
住户陈某表示,花盆只有一个,要50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完全不合理。他认为,即使花盆是楼上某个住户家坠落的,但要49个“无辜者”为此负责,让人无法理解。
对此,蒋祥发的代理律师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花盆从楼上坠落伤人,这和住户不注意安全有必然联系,是住户自身错误造成的,理应赔偿。同时,50家住户均未提出有力证据,无法证实自己与坠落的花盆没有必然联系。按过错推定原则,他们应该分担赔偿责任。
无辜者要为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花盆负责,这合理吗?法学界一名资深人士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利而产生的。这个原则使受害者的权利能够及时、足额得到主张,这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从此案看,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10多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50名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仅是2700多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立法本意。
但是,这位人士也提出疑虑:如果蒋祥发证明是具体哪一家住户的花盘砸伤了自己,而该住户又不能证明自己“清白”,那么法院就应根据该原则,推定其有不注意安全的过错。在不能确定具体是谁家的花盆时,一审法院用过错推定原则,实际上认定了50家住户有共同过错,难免引发争议。(记者易守华实习生 朱彦)远胜于判决本身的争吵
尽管50个原审被告昨天同时上法庭上争吵不休,“闹麻麻”一片,但记者注意到:法庭在保证争吵不升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让他们发泄了一通。
就本案而言,我不知道法庭最终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也不知道法庭何以忍让他们的“嚣张”,但有一个答案是可以肯定的——争吵的意义已远胜于判决本身:即使他们输掉这场官司,其争吵的意义已非同一般。毕竟,他们是在用良心迎接法律,用良知挑战法律!
与其说他们的争吵充满理性,倒不如说他们的争吵是为了彻彻底底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和过错推定原则的遭遇战中,他们在咀嚼,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究竟该保护谁?
说他们的争吵充满理性,是因为他们“吵”出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一个原告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难道必须以49个人(50人中有一个人肯定是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同时牺牲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他们知道,法律必须公正,如果一个人的权益需要49个人付出不该付出的代价去换取时,这样的代价就不公平,也难保公正。
就本案而言,蒋祥发肯定是受害者,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但是,如果找不到具体的加害人,就把责任打在其他人身上,让更多的人被过错推定原则“误伤”,这样的保护又是否有违过错推定原则的本意?
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决结果如何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为维护法律权威而进行的争吵。
江涛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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