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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为何总是“补漏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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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4月28日16:30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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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土有责!专家认为既要积极补救更要加快构筑更可行的监管网
本报讯 记者汪令来、谢孝国述评:毒胶圈、黑豆腐、劣质奶粉、红心鸡蛋……近日出现的这一宗宗食品安全问题,令人触目惊心。虽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查处和采取补救措施,但昨天接受本报采访的有关专家仍建议:能否加快构筑更安全有效的食品安全网,尽最大可能将食品安全问题消灭于未然?
供应保障:监管部门能否“守土有责”?
建议:变“补漏式”监管为日常定期监管;引入问责部门领导辞职制
无论是劣质奶粉还是红心鸡蛋,都涉及一条生产、运输到市场销售的完整供应链。事实上,在这个供应链上,国家已安置了一整套“监视器”用于监管。然而,像这次制造和销售“问题奶粉”的食品安全事件仍不时出现,这都说明,我们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还不到位,“守土有责”的意识还不够强。“守土有责”的最直接含义是,对自己分管的“责任田”管理要制度化、常规化,而非运动式的。有专家指出,安徽阜阳事件说明质检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检查不够,还有很多死角,或是检查的深度和力度都不够,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检查,还存在很大的盲区。
专家建议,对没有落实做到“守土有责”的部门,应启用行政问责制。建立一项制度:由于食品安全导致的财产、生命损失到一定程度,哪一个部门、哪一个级别的领导应引咎辞职。
杜绝假劣:违法成本能否“一棍打死”?
建议:对制假售假部门一罚到底,充分曝光并追究刑责
凭心而论,有关监管部门并非毫不作为。专家认为,鉴于现行违法成本太低,即使有处罚,也同样导致假劣食品屡禁不绝。其中很大的原因是罚款微不足道。有专家建议,加快出台提高制假售假成本的处罚措施。比如对正规厂家、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加大处罚力度,参照欧美及香港做法,以“倾家荡产”作为标准,媒体充分曝光;对无证无照的“山寨厂”,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让一些铤而走险者不敢再越“雷池”。
事后赔偿:参照国外建立赔偿基金?
建议:从企业税收中支出一部分设立赔偿基金
对受害消费者来说,出事后如何及时得到相关赔偿?在现有体制下,这正是棘手难题。比如在此次奶粉事件中,不少受害者因时间或取证困难等因素,对奶粉生产和经营者索赔难以兑现。有专家建议,由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和重大性,可参考国外一些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做法,设立赔偿基金。比如从现行生产企业交纳的税收中,专门支出一部分作为基金。一旦认定食品安全问题,可第一时间垫付,以满足受害者的及时所需。
市场选择:市民能否获得安全底线?
建议:由权威部门定期提供“消费警示”,促使商家自律
对市民来说,目前最关心的是,在现有市场中,应该从哪些地方、选择哪些食品,方为安全?专家的建议是,应该由卫生、质检和工商部门尽快出台“消费警示”制度。警示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及时曝光日常定期检查的问题食品,通过媒体广而告之;二是推荐一些质量信得过的商品甚至购物商场,树立品牌消费,建立市场信用体系。而对这些商场和商品,则采取更为严厉的管理措施,随时随地抽查,一旦发现问题,采用强制措施永远剔除市场。
专家们认为,发动商场参与市场监管,其实就是一种商家自律的市场自管,从机制上促进商家通过严把进货渠道来防范假劣商品的进入。图:面对琳琅满目的食品,无法辨别食品安全的何止是年幼的孩子?本报记者 吴万生/摄
链接新闻:“食品大法”如何把守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管理食品市场安全的大法。按此法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从四道关严把食品安全———
卫生部门审查和验收经营场地和设施,发给生产许可证,然后企业凭此才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经营者生产产品,卫生部门负责检验,合格才发卫生许可证。
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者首先要验卫生许可证,而卫生主管部门有责任和权力随时在销售场所抽查。
年审还要提交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法之徒不怕罚款
广州市律协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许奋飞律师说,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相对过轻,基本上是以罚款来处理。由于罚款顾及全国的平均水平,所以罚款的幅度在1000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之间。在现行经济条件下,相对于某些暴利型产品,如假酒、黑大米、假奶粉等,罚款显得微不足道,违法者不怕被罚。福建就有经营者主动要求被罚,以便罚后继续生产。
事后追究明显滞后
《食品卫生法》还规定,对造成食品中毒后果的,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许奋飞律师说,这显然是法律上的漏洞,因为现在很多不合格食品不是食后马上就有中毒现象,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长期食用才显现危害,这时再去追究造假者责任,有可能为时已晚,最终造成追讨无门。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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